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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关于加强科技平台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38-2/2019-00004
主题分类:科技、文化、人事、民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发〔2019〕3号 发布机构:常州经开区
产生日期:2019-01-31 发布日期:2019-02-02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引导促进经开区各类科技平台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造创业氛围,聚力打造特色科技园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常经发〔2019〕3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关于加强科技平台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常州经开区关于加强科技平台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关于加强科技平台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引导促进经开区各类科技平台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造创业氛围,聚力打造特色科技园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科技平台是指由政府及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物理承载空间、创新要素支撑和孵化加速服务,旨在提升经开区“双招双引”承载能力、促进特色产业集约发展、强化科技成果产出能力的新型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主要包括国有科技平台和民营科技平台两大类。

第三条 科技平台发展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按照“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探索建立顺畅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推动科技平台实现健康发展。

第四条  建立科技平台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科技平台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中研究与决策,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  科技局是科技平台的业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对科技平台进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考核推进。由经开区科技服务中心建立“经开区科技平台管理库”,对所有已建成投运的国有科技平台和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平台,开展入库认定、分类指导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各镇(街道)、各园区是科技平台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所在地区内的科技平台。国有科技平台要实现权限与职责相统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充分调动和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由国有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东方公司”)投资建设的科技平台,以租赁方式将资产使用权整体移交给各园区公司。除确需产权单位负责的结构大修、配套道路和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由责任主体及其所属园区公司负责管理科技平台内的所有事务和相应经费,包括入驻企业管理服务、租金收缴、物业管理、形象维护等。东方公司与各园区公司之间的租赁及补差协议,由各镇(街道)、各园区会同财政局、东方公司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后报管委会决定。

第七条 加快推进科技平台运营管理市场化,促进科技平台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国有科技平台由责任主体以合规的方式,优先选择具有丰富经验、良好口碑和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平台进行运营管理,托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1个镇(街道)、园区招聘1家第三方机构。民营科技平台要切实加强管理团队建设,提升运营水平,对于长期管理缺失、运行不良、效益不高的民营科技平台,由主管部门会同责任主体督促整改。对于名不符实、违规经营,涉嫌低效用地的,由责任主体会同经发、科技、国土、规划等部门协商处置。

第八条  科技平台要建立顺畅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积极整合园区内外各类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逐步实现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

1、完善基础服务。完善科技平台的物业管理、建筑维护、园区环境、园区形象等日常性管理,妥善做好供水、供电、供气、物业、安全、环境、维保、交通等基础服务,以及员工餐厅、便利店、银行、物流、会议等配套服务。强化企业服务能力,配合做好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的落地保障和政策落实,建立相关准入退出机制并对入驻企业进行调度安排和绩效评估。对接产权主体,协助推进科技平台结构大修以及配套道路和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实施。

2、强化增值服务。积极引进法律、财务、专利、创投、咨询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帮助平台内企业享受优先和优惠服务,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各类工业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等提供辅导、培训和集中代理服务。定期举办创业大赛、技能大赛、项目路演、金融沙龙等品牌活动,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加快建立人才俱乐部、创业学院、创新联盟、总裁论坛等沟通互动机制,与入驻企业建立良好的互动互信关系,提升入驻企业对经开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加快建设双创服务体系,积极打造“苗圃—孵化—加速—科技园区”的双创孵化链条,为入驻企业量身定制从研发、小试、中试到量产再到上市的系统性跟踪服务方案。  

3、积极打造品牌。高起点定位,进一步明晰差异化、特色化的产业定位,着重做好产业策划、内容策划和品牌策划,凝炼形象和品牌,积极打造在全市乃至全省有显示度和品牌力的高科技园区。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加快争创市、省、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平台资质。加强宣传,在高铁、高速沿线和市区交通主干道树立广告牌,在报纸、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大力开展科技平台的对外宣传,营造氛围,提升形象。

第九条 重点推进国有科技平台发展。要通过三年时间的精心打造,到2021年,国有科技平台成为产业集中、要素集聚、效益集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聚区,支撑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主要达到以下要求:

1、专业运营。以提升国有资产运营绩效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注入市场活力,引进高端管理人才,培养稳定管理团队,逐步实现国有科技平台运营管理的专业化,确保已建科技平台保值增值,并能为今后建成的国有科技平台输出管理机制、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促进经开国有科技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

2、凝聚特色。结合所在园区的产业导向和资源禀赋,明确1—2个特色产业作为发展方向。入驻企业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能耗和安全生产要求,在此基础上引导产业集聚,提高入驻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形成产业比较优势和吸引力。各科技平台中,特色产业领域内的企业数量应超过企业总数的30%,特色产业的工业产值应超过科技平台总产值的50%。

3、产出高效。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打造高科技、高产出、高增长的“三高”产业平台。其中,加速类科技平台(标准厂房)入驻企业的产值、税收、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要符合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的相关准入和备案要求。孵化类科技平台(孵化楼宇)要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培育具有爆发潜力的高成长性企业,产值、税收、人才等相关指标都要实现年均20%以上的快速增长。

4、创新引领。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营造适合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大力培育高端性、前瞻性和具有带动作用的高科技产业。到2021年,科技与人才类企业和项目占入驻企业的比重超过30%,企业平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5%,列统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60%。

5、要素集聚。根据区位和周边配套情况,以产城融合为目标,加快建设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公共设施和商业配套等,促进人才安居,加速人气集聚。根据产业定位,以产业强链为目标,大力引进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八大业态”,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平台汇聚。

第十条  加强考核力度。由科技局牵头制订科技平台考核办法,并按照“分类指导”为原则,对列入“经开区科技平台管理库”的各科技平台制订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书。对国有科技平台的考核,作为产业园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国有科技平台建成投运后,一年内要创成市级孵化器(加速器),两年创成省级孵化器(加速器),三年争创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市、省、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对民营科技平台的考核要注重方向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平台由“房东模式”向“创投模式”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加大财政支持。由科技局牵头制订相关扶持政策,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科技平台进行年度绩效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平台进行认定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各工作机构和各垂直部门要大力支持科技平台发展,积极落实科技平台及其入驻企业可依法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上级扶持政策等。责任主体运营管理国有科技平台过程产生的房租差额、托管费用和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支出,根据相关协议由经开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强化金融支撑。由金融局会同科技局、责任主体及相关机构,共同制订科技平台金融扶持措施,引导责任主体或运营主体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面向科技平台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科技平台内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科技平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优质项目,对接银行金融支持,优先推荐境内外各类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经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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