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19〕20号)相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常州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的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有效减少审批服务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优化审批流程,完善便民措施。
坚持统筹谋划。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
坚持平稳有序。以社会普遍关注的审批服务事项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组织试点工作,确保工作推进依法有序、安全平稳,风险总体可控。
三、工作目标
选取常州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工作中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
四、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常州经开区范围内的横林镇、遥观镇、横山桥镇、潞城街道、丁堰街道、戚墅堰街道。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根据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五、试点任务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经开区行政审批局代表管委会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及相关工作部门要按本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工作流程。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经开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二)确定试点事项。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经开区实际,全面梳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条件,研究提出本地区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试点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形式审查事项;2. 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3. 社会普遍关注;4. 具有一定代表性;5. 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6. 不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
(三)制作格式文本。要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参照国务院相关试点部委确定的格式文本,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承诺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的内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愿意接受必要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
(四)完善承诺机制。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试点清单内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管理模式。鼓励行政机关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的,申请人可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相关核查部门、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核查工作由行政审批局牵头通过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各行业部门系统平台、局内部系统平台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开展。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行政审批局自行核查的,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部门间行政协助开展核查的,由行政审批局在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常州经开区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核查推送单》,相关部门核查工作最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探索失信惩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每个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承诺公开机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每月初通过经开区门户网站对上个月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况进行公示。
六、试点时间和步骤
试点工作为期半年,截止2019年11月底。试点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事项清单编制,明确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完善监管、信用等配套措施,并广泛开展宣传。
(二)实施阶段。2019年8月至10月,试点部门围绕工作目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调研、交流和督导,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试点单位进行总结,将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情况书面报省司法厅。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开区管委会成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前期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事项梳理,指导、督促和考核评估试点工作推进。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由编办、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等工作,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明确1名人员成立工作专班,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
(二)鼓励探索创新。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做好考核评估。要制定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加强督促指导,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效纳入改善营商环境评估。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附件:1.常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告知书
2.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试点事项清单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告知书
常经审承〔 〕第 号
申 请 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核机关: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常州经开区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告知如下:
一、承诺适用选择。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不予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事项及承诺证明事项。本次办理的为
事项,采用告知承诺替代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
四、设定证明的依据:
五、证明的内容:
六、承诺的方式: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七、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查意见,并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和法律责任。经核实,如发现申请人对证明事项的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未达到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在告知承诺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记入经开区证明事项虚假承诺黑名单,列入不予适用告知承诺对象,并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建立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条款进行予以惩戒。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 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替代的
证明材料已申领取得、办理
手续或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上述内容选一项填入就行)。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所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人对上述证明事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愿意接受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
附件2
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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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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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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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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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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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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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证的发放
|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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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第八条;《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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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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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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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单项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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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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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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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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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工伤参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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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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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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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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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安全措施费支付方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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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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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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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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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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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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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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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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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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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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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局系统平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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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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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局系统平台核查
|
|
8
|
施工许可证
|
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局系统平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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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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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
行政审批局系统平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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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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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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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系统平台核查
|
|
11
|
幼儿园设立审批
|
举办单位法人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十五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
|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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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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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学信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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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教师资格证
|
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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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教师资格网核查;2.函询相关教育部门
|
2008年以前没有录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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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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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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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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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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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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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
|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
1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函询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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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教师资格证
|
教育部门
|
1.中国教师资格网核查;2.函询相关教育部门
|
|
19
|
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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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社会组织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
|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
2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函询公安机关
|
|
22
|
教师资格证
|
教育部门
|
1.中国教师资格网核查2.函询相关教育部门
|
|
23
|
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2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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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2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改建、扩建(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28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29
|
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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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31
|
房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32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主要负责人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33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营业执照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3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查
|
|
35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审批
|
营业执照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36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变更地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37
|
出版物零售单位注销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38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场所证明(仅产权证明)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39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
|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
40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材料(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
教育部门、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1.学信网核查;2.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平台核查
|
|
4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
|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
4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江苏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第一批)办事指南》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
|
43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1. “信用交通”平台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
44
|
交通物流经营许可
|
经营场所、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等产权证明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45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46
|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
经营场所证明(仅产权证明)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47
|
货运信息服务经营
|
经营场所证明(仅产权证明)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48
|
港口经营许可
|
经营场所证明(仅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江苏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第一批)办事指南》一、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办事指南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49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
|
50
|
港口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局内部核查或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
51
|
公共场所卫生(检疫)许可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局内部核查或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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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1.“信用交通”平台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
53
|
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1.“运政在线”平台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
5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营业执照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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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场所证明(仅产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
56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运政在线核查
|
|
5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营业执照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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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运政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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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中介)许可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60
|
专职工作人员从业的有效证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2.函询行业主管部门;3.现场核查
|
|
61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仅房屋所有权证)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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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作协议、外方登记注册证明(仅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相关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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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核查;2.函询相关政府机关
|
|
63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变更名称)
|
营业执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
|
64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变更住所)
|
营业执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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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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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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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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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仅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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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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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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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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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变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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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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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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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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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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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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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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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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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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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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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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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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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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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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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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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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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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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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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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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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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变更(变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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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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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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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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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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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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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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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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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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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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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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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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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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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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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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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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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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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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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培训场地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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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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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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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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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注册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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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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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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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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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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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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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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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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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八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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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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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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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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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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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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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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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查;
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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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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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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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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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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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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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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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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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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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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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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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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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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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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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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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查;
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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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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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住所)
|
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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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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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查;
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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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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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
资质认可证明、执业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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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
1.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查;
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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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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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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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
1.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查;
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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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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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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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经费来源)
|
经费来源改变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
1.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查;
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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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开办资金)
|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之举办单位
|
1.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查;
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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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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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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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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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或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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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核查;
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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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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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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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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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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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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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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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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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变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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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新住所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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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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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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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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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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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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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权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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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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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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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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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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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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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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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条;《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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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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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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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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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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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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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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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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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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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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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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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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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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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职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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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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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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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政在线”平台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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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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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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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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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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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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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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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职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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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1.“运政在线”平台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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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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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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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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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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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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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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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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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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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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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政在线”平台核查;2.函询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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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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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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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新住所的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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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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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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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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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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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营业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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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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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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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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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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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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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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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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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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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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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变更营业登记(经营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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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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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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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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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限自有产权由不动产部门核查;2.事中(事后)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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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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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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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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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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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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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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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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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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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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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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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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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变更)
|
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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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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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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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兼营广告发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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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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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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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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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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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
新住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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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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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
新住所使用证明(仅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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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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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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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仅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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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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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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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系统平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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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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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和销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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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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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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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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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或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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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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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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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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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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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或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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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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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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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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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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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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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常州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核查;2.事中(事后)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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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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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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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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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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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或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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