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质量管理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66480/2020-00005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重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质〔2020〕2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2020-09-21
内容概述:

常经质〔2020〕2号
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质量管理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质量强区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质量管理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经开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

                  2020921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质量管理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经开区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总体质量水平提升,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33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3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管理奖授予本区域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获得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每年评一次,每不超过3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基本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经开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质量管理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开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道负责所在地区企业(组织)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经开区登记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告。每年度评审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相关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规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

(三)受理推荐。各镇、街道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五)资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七)问询答辩。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评审专家组问询并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形成问询答辩结果

(八)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专家组的资料评审意见、现场评审意见、问询答辩结果综合评估情况提出经开区质量管理奖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

(九)评审结果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未通过公示的候选企业(组织),取消其候选资格,并且不再递补候选企业(组织);

(十)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领导小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获得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予以表彰,授予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获得质量管理奖已满3年的企业(组织),可再次申报质量管理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发放奖金。

第十  对综合评价排名领先但未获得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可由领导小组授予经开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十  质量管理奖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  申报企业(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管理奖(经开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的企业(组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管理奖

第十  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

(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事项的。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企业(组织)发生本条款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  获奖企业(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本区域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直接用于产品宣传。

二十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质量管理奖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质量管理奖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详细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站点地图
联系电话:0519-89863000  行政审批服务热线:0519-68762100  邮政编码:213025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
微博 微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