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质量强区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质量管理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经开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质量管理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经开区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总体质量水平提升,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3〕3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3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管理奖授予本区域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获得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3家。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基本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经开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质量管理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开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道负责所在地区企业(组织)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经开区登记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每年度评审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相关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规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
(三)受理推荐。各镇、街道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五)资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七)问询答辩。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评审专家组问询并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形成问询答辩结果;
(八)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专家组的资料评审意见、现场评审意见、问询答辩结果和综合评估情况,提出经开区质量管理奖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
(九)评审结果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未通过公示的候选企业(组织),取消其候选资格,并且不再递补候选企业(组织);
(十)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领导小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获得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予以表彰,授予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获得质量管理奖已满3年的企业(组织),可再次申报质量管理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对综合评价排名领先但未获得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组织),可由领导小组授予经开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奖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管理奖(经开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的企业(组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管理奖。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
(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事项的。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企业(组织)发生本条款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本区域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直接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质量管理奖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质量管理奖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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