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38-2/2020-00016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区政府:计划总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办发〔2020〕47号 发布机构:党政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2020-09-18
内容概述: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现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经办发〔2020〕47号
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有关单位:

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现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6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经开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开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开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经开区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

经开区各机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

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不得授予未经公平竞争的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有序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1、设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经开区各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进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文件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2、明确政策制定规范。以经开区管委会或党政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自我审查。

(二)注重增量审查,有序清理存量

1、规范增量

(1)政策制定部门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常州经济开发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3),与文件一并提交审议,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出台。

(2)政策制定部门在制定除上述第一项以外的政策措施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常州经济开发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并自行归档、备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归档备查。

(3)经开区各部门必须每年填写《常州经济开发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见附件4),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经开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填写《常州经济开发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5)和《常州经济开发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见附件6)。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经开区各部门原则上2020年10月底之前完成清理,于11月底前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自行将清理结果(包括审查报告和相关政策措施汇总清单)向社会公开。

(三)积极推进实施,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经开区各部门要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增量政策措施开展1次集中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要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1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经开区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新要求、新任务的,另从其规定。

附件:1、常州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2、常州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

3、《常州经开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4、《常州经开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5、《常州经开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6、《常州经开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附件1

常州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6号)精神,经管委会同意,建立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在管委会领导下,指导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

(二)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推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及时掌握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状况,总结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督促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

(五)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科技金融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工作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牵头单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总召集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也可根据管委会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简报形式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研究建立本部门以及与其职能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报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协调处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各成员单位每年向联席会议提交一次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总结报告。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全区公平竞争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2

常州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

召集人:何 勇 管委会副主任

副召集人:周 茹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卜冰洋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牟如芳 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倪伟辰 投资促进局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滨 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黄可人 科技金融局副局长

凌亚平 建设局副局长

樊力纲 农业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汤永忠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附件3

常州经开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政策措施制定部门(盖章):

政策措施名称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地方政府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部门负责人

职务

承办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审查机构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政策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1.审查结论填写:可以实施或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的必须说明理由。

2.表内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外附纸。

 

附件4

常州经开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  )年度

地区/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文号

出台日期

制定单位

审查日期

审查结论

备注

备注:1.“制定单位”栏,填写政策制订或牵头制订单位。

2.“审查结论”栏,填写可以实施或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

 

附件5

常州经开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地区/单位(盖章):

审查

机构

名称

部门负责人

职务

承办人

电话

现行政策措施的总数量(件)

审查

结果

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需要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需要废止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备注

审查机构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政策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对需要修改调整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总清单。

 

附件6

常州经开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

(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地区/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文号

出台日期

制定单位

备注

备注:“制定单位”栏,填写政策制订或牵头制订单位。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详细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站点地图
联系电话:0519-89863000  行政审批服务热线:0519-68762100  邮政编码:213025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
微博 微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