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一特三提升”发展要求和争先进位目标任务,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常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订以下政策。
一、促进经开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发明专利权利人地址属常州经开区区域内的专利权人,当年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权利人1万元。
(二)国(境)外专利资助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获得省资助的国(境)外专利,按省资助额的50%匹配资助。
(三)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上年度自授权日起已满10年且仍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内发明专利,地址属经开区辖区内的专利权人,给予专利维持资助。专利权人资助申请经确认后,每件最高给予1000元资助,其中当年已获省级资助的,经开区资助最高为在省资助基础上补足到1000元。
(四)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当年度从区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申报时仍有效且在我区的,经确认后,对当年度引进总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15万元、20-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区转化和应用。
(五)专利奖奖励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和在辖区工作的专利发明人,获国家、省专利奖和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按国家或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均有奖励的仅配套奖励一次。 获得市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市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市优秀发明人奖每项奖励5万元。
(六)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资助,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资助。支持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对获得省级立项的承担单位,给予省拨经费20%的资助,并与省拨资金进行同比例拨付。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企业15万元、20万元。获市贯标择优评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七)鼓励设立产业知识产权平台
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知识产权专业平台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3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
(八)商标品牌奖励
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单位,当年度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本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度注册“集体商标”的本区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对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获批企业给予创建资金补助10万元。
二、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
对新获评常州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组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已获市级奖励的,经开区不重复奖励。
对新获评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质量管理先进组织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对新获评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新获评中国质量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体系
对当年度主导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或团体联盟标准研制项目;当年度新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SC)、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项目;当年度按期通过考核且表现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当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按市级标准进行奖励。对当年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奖励10万元。
四、附则
本意见由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开区相关政策不予重复执行,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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