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和公布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38-2/2020-00011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区政府: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发〔2020〕5号 发布机构:党政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2020-08-07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常发〔2019〕25 号)、《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常发〔2017〕27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及其他权力事项。

常经发〔2020〕5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和公布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常发〔2019〕25号)、《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常发〔2017〕2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及其他权力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将市相关部门涉及文广新、教育、体育、民政、卫健、交通、住建、民防、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环保等领域的行政许可及其他权力事项共计197项(见附件)划转至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交由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独立审批(A类)161个事项,建设局、农业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局、政法和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联合审批(B类)36个事项,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实施范围为常州经开区所辖的横林镇、遥观镇、横山桥镇、潞城街道、丁堰街道、戚墅堰街道。 

二、实施时间

该经开区管委会调整事项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及时予以动态调整。2017年9月30日发布的《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常经发〔2017〕56号)和2018年5月17日发布的《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相对集中行使第二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通知》(常经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三、工作衔接

各职能机构要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加强协作,保障独立审批、联合审批事项承接工作顺畅高效。各条线部门要协调市相关部门做好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密钥、证照证书、专网系统用户变更、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职责划转无缝对接。

四、监管责任

事项划转后,经开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能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及时明确各自监管职能和边界。审批监管职责界定和审管联动机制等工作要求参照《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协作联动制度〉的通知》(常经办〔2017〕56号)、《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审批与监管互动制度(试行)〉的通知》(常经办〔2018〕4号)和有关规定落实。

附件:1.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

2.常州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运行实施细则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

行政权力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业务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归属条线

办理类别

交办部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局

2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跨县(市、区)项目除外

市发改委

3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行政许可

跨县(市、区)项目除外

市发改委

4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5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行政其他



市发改委

6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7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行政许可



市工信局

8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行政其他



市工信局

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市工信局

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1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12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13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局

1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15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结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16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17

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8

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19

停止供水(气)、限(换)气、改(迁、拆)公共供水及燃气设施的审批

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迁移供应站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审批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停水审批

20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21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因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2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23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24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25

商品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备案

商品房现售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26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及相关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局

27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28

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29

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30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行政许可



市地震局

31

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行政许可



市地震局

3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许可证

变更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许可证

3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辐射建设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

34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35

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36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37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38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审批局

39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4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41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42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43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44

因施工需分流、中断交通许可



行政许可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45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46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区管航道

市交通运输局

47

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48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49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50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许可

区管航道

市交通运输局

5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客运班线以外的县级权限

市交通运输局

5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53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5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审批局

55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56

交通物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57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58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的备案



行政其他

县级权限内

市交通运输局

59

道路运输证、船舶营运证配发及管理(含换发、补发、变更、注销、报停)



行政其他

县级权限内

市交通运输局

60

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



行政其他

县级权限内

市交通运输局

61

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含换发、补发)



行政其他

县级权限内

市交通运输局

62

驾培经营者增加教学车辆审核



行政其他



市交通运输局

63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64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65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管局

6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市城管局

67

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管局

68

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管局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69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销售类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餐饮服务类

70

食品小作坊登记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审批局

71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72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73

企业登记

内资企业登记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74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75

企业的备案



行政其他



市市场监管局

76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连锁门店及单体药店)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7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78

股权出质的设立



行政确认



市市场监管局

7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应急管理局

8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应急管理局

8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应急管理局

8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其他



市商务局

83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84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85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86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行政审批局

87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8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89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90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91

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92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93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财政局

9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9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96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97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98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版权局

99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100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10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行政其他



市文广旅局

102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行政其他



市文广旅局

10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行政其他



市文广旅局

104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行政审批局

105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106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或拆除的批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107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108

举办营业演出活动许可

举办内地营业演出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109

借用、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不含一级文物)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110

文物或者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11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母钟、原钟)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1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13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1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15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16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1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18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19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20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许可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局

121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养殖权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22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续期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23

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委托生产或者销售种子或者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行政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

124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捕捞许可证年审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内陆捕捞许可证核发

125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渔业船舶改变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或者拆除重要设备、部件的核准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126

渔业船舶船员资格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职务证书核发

127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28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29

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核准

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核准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30

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

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31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32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33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审批局

134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35

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136

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核或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

137

林木采伐许可

疫区内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需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商品林和公益林

138

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备案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9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0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普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体育局

14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市体育局

144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行政许可



市体育局

145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



行政许可



市体育局

146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行政许可



市民族宗教局

147

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行政许可



市民族宗教局

行政审批局

148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民族宗教局

14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0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1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2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3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4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5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7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8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5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160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再注册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类)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中医类)

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延续注册登记(中医类)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中医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16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地址名称(改变生产经营地址))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变更)

16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建设局

163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建设局

16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建设局

165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建设局

16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建设局

16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确认



市住建局

建设局

168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除情况的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建设局

169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房屋租赁登记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建设局

170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行政确认

县、乡道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局

171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局

172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局

173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其他



市城管局

建设局

174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7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76

执业兽医注册

执业兽医注册备案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77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78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79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80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行政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81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

行政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82

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行政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83

指导农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建设

指导农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建设

行政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84

公告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公告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行政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工作局

185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省间植物调动检疫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工作局

农业植物检疫(调运检疫)

农业植物检疫(产地检疫)

186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工作局

动物检疫证明核发

187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许可



市体育局

社会事业局

188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社会事业局

189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社会事业局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乡村医生注销

190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社会事业局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191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社会事业局

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证书补办

192

教师资格的认定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社会事业局

193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行政许可



市文广旅局

社会事业局

194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社会事业局

195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社会事业局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96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

行政许可



市卫健委

社会事业局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县级)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县级)

19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许可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政法和应急管理局


 

附件2

常州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2018〕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运行管理、审管联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按照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协同、高效联动的模式运行。

第四条 对于交办给行政审批局的“独立审批”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局全流程办理,职能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撑、业务保障。对于与划转事项相关联尚未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关联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原部门办理。(清单详见附件1)

第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坚持办好单项事、整合一类事、办成一件事的原则,对划转事项和关联事项进行全流程再造重塑,优化事项办理的环节、步骤和程序,推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部门联审联办、统一窗口出件,建立“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不见面”机制。

第六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要求,完善行业标准和监督问责体系,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行政审批结果推送和监管结果双向抄告制度,实现审批、执行、管理、监督、结果公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行政审批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社会综合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交办事项的协调、办理、监督、考核,对独立审批事项总牵头、总协调;

(二)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交办事项信息化建设,负责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查询、咨询等环节的线上办理;

(三)负责汇总、统计、分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交办事项办理信息,同步推送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四)牵头协调处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交办事项产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

(五)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独立审批”事项纸质及电子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集、利用;

(六)负责镇(街道)涉及到行政审批局“独立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跟踪督查。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供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社会综合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支撑、业务保障,配合推进关联事项业务办理;

(二)负责协调对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需使用的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操作权限、密匙、密码等,做好信息共享、数据推送等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各环节顺畅运行;

(三)负责“联合审批”事项信息化建设,负责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查询、咨询等环节的线上办理;

(四)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参加上级和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相关会议、论证评估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与上下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衔接和统筹安排;

(六)负责选派专业精湛,熟悉情况、作风优良的业务和技术骨干对“独立审批”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联合审批”事项产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的具体处置;

(八)负责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联合审批”事项纸质及电子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集、利用;

(九)负责镇(街道)“联合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跟踪督查。

第三章 线下办理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负责的实施事项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办事指南,保证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以及指南内容要素的完整统一,并实时动态公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出现修订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内容书面反馈至行政审批局,实施部门同步对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并调整公告。

第十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为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五个环节,按照下列两种类型办理:

(一)独立审批(A类型)。对于A类事项,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独立审批,负责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环节,进行全流程运作。需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业务保障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配合行政审批局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工作。

(二)联合审批(B类型)。对于B类事项,由行政审批局统一收件后流转至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环节,行政审批局负责送达环节。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行政审批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线上办理

第十二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通过经开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做到线上线下统一事项名称、统一办事指南、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以经开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加快部门自建政务服务系统融合改造,全面对接经开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业务协调联动,企业群众办事“进一网、能通办”。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局牵头优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网上服务流程,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线上提出办事申请,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纸质材料外,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职能部门应予以采纳和认可。

职能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开展电子签章活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应当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文件归档。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审管联动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依托经开区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经开区行政审批局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影响事项实施或与事项实施有关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推送行政审批局。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时效性、满意度等进行监督,及时向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监督结果,并纳入经开区部门综合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行政审批局提出撤销违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决定建议的,应出具书面建议书,注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行政审批局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决定建议有异议的,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会商,依法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权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审批局、职能部门提出撤销违法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决定申请的,由行权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后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决定符合依法撤销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撤销。

第二十六条 “独立审批”(类型A)所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或投诉,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应具体处置。

第二十七条 “联合审批”(类型B)所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或投诉,由相应办理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运作模式如需变动的,由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协商,报管委会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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