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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38-2/2020-00017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重点工作 区政府: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发〔2020〕7号 发布机构:党政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2020-09-17
内容概述: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经发〔2020〕7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  现场指挥部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响应级别调整

5.4  响应结束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应急演练

8.2  宣传、教育和培训

9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1  附件

11.1  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11.2  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体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造成可能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部门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2个以上镇(街道);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经开区管委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随即启动应急响应,食品安全委员会自动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党群工作部: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安排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澄清事实;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

投资促进局: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肉类食品的储备、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经济发展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联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区内生产和供应;指导食品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社会事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和技术鉴定;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管理;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与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和管理。

农业农村工作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对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技术鉴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工作职责;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分局: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协调、指导各镇(街道)的污染处置工作,对受污染食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可能引发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指导意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管委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并下设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事故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3.3.1  现场处置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事发地政府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组成。负责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取证和控制工作;对问题食品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经营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3.2  医疗救护组

由社会事业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迅速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防范措施。

3.3.3  事故调查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社会事业局、农业农村工作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4  新闻报道组

由党群工作部牵头,会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组成。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3.5  咨询专家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咨询专家组,从中选定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4.2  预警系统

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随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后,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报告。

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疑似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疑似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应急响应由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应急响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食品安全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疑似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食品安全事件(Ⅲ)应急响应

疑似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在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5.2.2  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应急响应

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委员会随即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和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评估事态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2.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以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2.4  调查处置报告

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响应级别调整

当疑似食品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经上级同意后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加大警戒力度和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经上级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5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社会事业局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召集食品安全咨询专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加事故处理。

7.3  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4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

7.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8  监督管理

8.1  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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