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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经行复第9号
发布日期:2021-12-23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山处告字〔2021〕082301号),于2021年10月7日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常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常州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故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本机关,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销售的“迪士尼棒棒糖”产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

申请人认为,自己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是日本进口产品,生产地为日本群马县地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一)规定,属于国家禁止的进口食品。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立案查处,而并非是被申请人所讲的不予立案。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食品经营的管理及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委编办优化调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的通知》(常编办〔2019〕149号)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经办发〔2019〕9号)文件规定,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职能机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经开区食品经营的管理及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由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武进区横山桥镇某零食铺的投诉举报单,分别针对该零食铺出售的“日本蒟蒻果冻”及“迪士尼棒棒糖”进行投诉,请求调解、退款、赔偿、行政处理及奖励等。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中所说的日本群马县地区生产的“日本蒟蒻果冻”和日本埼玉县地区生产的“迪士尼棒棒糖”。执法人员查阅了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的进货记录,也未发现有上述食品的进货记录。鉴于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仅附了“日本蒟蒻果冻”及“迪士尼棒棒糖”食品放在“某零食铺”商标上的拍摄照片及微信上给“某零食铺”付款的截图码(无具体消费商品信息),并未提供在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消费上述食品的购物小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购买过上述食品,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提供小票,申请人电话内反馈无法提供小票。2021年8月23号,鉴于申请人无法提供关联的购物小票且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负责人不认可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经市监横山终〔2021〕082302号),同时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山处告字〔2021〕082301号)并书面邮寄申请人。

第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一,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行为。经查,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内未发现销售日本群马县地区生产的“日本蒟蒻果冻”和日本埼玉县地区生产的“迪士尼棒棒糖”,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购买小票,无法证明其反映的“日本蒟蒻果冻”和“迪士尼棒棒糖”是从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购买的,根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其二,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重复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销售“日本蒟蒻果冻”为国家禁止进口食品不予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申请了行政复议。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受理,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1〕常市监行复第33号),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就前述行政复议申请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2021年10月6日,申请人再次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横山桥某零食铺销售的“迪士尼棒棒糖”为国家禁止进口食品不予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申请了行政复议。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告知了申请人。虽然申请人针对横山桥某零食铺销售“日本蒟蒻果冻”、“迪士尼棒棒糖”为禁止进口食品,在同一信件中寄送了两张投诉举报书,但被申请人出于投诉举报人为同一对象,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也为同一经营主体,所以进行合并处理和告知。申请人两次申请复议的虽然是不同的商品,但复议的内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由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武进区横山桥镇某零食铺的投诉举报书2份,分别针对该零食铺出售“日本蒟蒻果冻”及“迪士尼棒棒糖”的行为进行举报,称自己在该零食铺购买到的这两种食品是国家禁止进口食品,提出调解、退还购物款、赔偿、行政处理、奖励等要求。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常经市监横山受〔2021〕082001号),内容为:来信投诉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日本蒟蒻果冻”及“迪士尼棒棒糖”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山处告字〔2021〕082301号)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经市监横山终〔2021〕082302号),其中《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山处告字〔2021〕082301号)内容为:许某某反映的在横山桥某零食铺购买的“日本蒟蒻果冻”和“迪士尼棒棒糖”举报件,经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山处告字〔2021〕082301号)于9月23日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24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9月27日进行答复并提供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的相关证据。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常市监行复第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书;3、“日本蒟蒻果冻”产品及“迪士尼棒棒糖”产品置于印有“某零食铺”商标购物袋上的照片4张、微信支付账单详情照片1张;4、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邮寄凭证;5、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行政处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6、现场笔录、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市监行复第33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就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售卖“日本蒟蒻果冻”决定不予立案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山处告字〔2021〕082301号)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年10月6日,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售卖“迪士尼棒棒糖”决定不予立案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山处告字〔2021〕082301号)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虽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横山桥某零食铺销售“日本蒟蒻果冻”及“迪士尼棒棒糖”两种产品,亦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两份投诉举报书,但申请人针对涉案食品所投诉举报的内容均为该食品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之规定,且申请人自称两种食品为同一天在武进区横山桥某零食铺所购,被申请人基于投诉举报人为同一人,被投诉举报对象为同一经营主体,故进行调查后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两次提出行政复议是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行政处理告知书》不服要求撤销,故对申请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同一行政行为提出两次行政复议申请,且存在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先行受理并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形,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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