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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1038-2/2021-00113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批复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区政府: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发审〔2021〕59号、常经发审〔2021〕60号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投资建设审批科)
产生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2021-02-26
内容概述: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常经发审〔2021〕59号、常经发审〔2021〕60号
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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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市协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装饰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经发审〔2021〕59号

2021年2月26日

常经发审〔2021〕59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市协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装饰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州市协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常州市协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装饰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环评文件按程序公开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编制的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部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NOX、SO2、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中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规定报备管理计划,实行网上审批转移。

(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并做好监测记录。

(八)本项目落实《报告表》中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项目。

(九)本项目须使用低VOCs水性油墨。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单位:t/a):

(一)水污染物:

全厂生活污水≤510m3/a,其中COD≤0.204、氨氮≤0.01785、总磷≤0.00255、总氮≤0.0255;生产废水≤280.8m3/a,其中COD≤0.0449,总量在常州东方横林水处理有限公司内平衡。

(二)大气污染物:按照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审核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VOCs≤0.1764,总量在常州市奇力化工有限公司关闭项目内平衡;SO2≤0.01、NOX≤0.0935、颗粒物≤0.024,总量在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闭项目内平衡。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认真落实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报告表》中的厂区平面布置图仅为示意,最终布局方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建设竣工后、正式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主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须在办理完各项法定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厂房布局、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和项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报批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编制变动分析报告。变动重大的,应按规定向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七、项目代码:2019-320491-23-03-672775。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抄送: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横林镇人民政府。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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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市凌峰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产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经发审〔2021〕60号

2021年2月26日

常经发审〔2021〕60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市凌峰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产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州市凌峰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常州市凌峰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产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环评文件按程序公开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编制的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中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规定报备管理计划,实行网上审批转移。

(五)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

(六)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并做好监测记录。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单位:t/a):

(一)水污染物:

本项目生活污水≤480m3/a,其中COD≤0.192、氨氮≤0.012、总磷≤0.002、总氮≤0.029,总量在常州东方横林水处理有限公司内平衡。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认真落实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报告表》中的厂区平面布置图仅为示意,最终布局方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建设竣工后、正式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主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须在办理完各项法定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厂房布局、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与报批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编制变动分析报告。变动重大的,应按规定向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七、项目代码:2020-320491-30-03-537105。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抄送:生态环境分局、横林镇人民政府。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1年2月26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6876211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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