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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遥观镇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44/2021-00024
主题分类:经济、财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遥观镇:财政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21〕80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21-11-15 发布日期:2021-11-26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村组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现印发优化实施《遥观镇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遥政发〔2021〕80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遥观镇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组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经研究,优化实施《遥观镇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遥观镇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操作程序和工程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立项、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村级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村级基本建设项目:

1、凡国家资金、村组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2、由村组为建设主体的工程项目。

3、村组利用各类借款、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房屋工程、水电工程、装饰工程、绿化工程、道路桥梁工程、路灯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村环境提升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遥观镇各村(社区)“两委”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抽员联合成立各村(社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各村(社区)书记任组长,并由镇生态和农村工作局统一扎口管理。

第七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签订廉政承诺书和廉政责任书,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应加强监督。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八条  村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原则。

第九条  各村(社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各自村(社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生态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全面监管各村基本建设项目及其工程款支付;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各村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建设局、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及安全督查工作;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决算审计工作,各村(社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前期、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方位管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每年年底前由村(社区)提出下年度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属急需必需突击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村集体结合相关财务制度要求讨论确定,其余手续后期按常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对确定实施的项目应由村(社区)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实施的时间、地点、责任人、项目概况、投资规模、预算清单、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  2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立项手续,立项申请上报生态和农村工作局,由生态和农村工作局根据村级资金年度预算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递交镇长审批。

第十三条  通过立项的项目,由村(社区)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四条  需招标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各村(社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审核项目概算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组织项目招投标。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根据各村要求编制好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范围和标准中单项合同估算价以项目的标底价为依据。

1、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到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 

2、4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组织招投标工作。

3、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社区)自行组织议标、方案比选、直接发包等方式交易,也可以根据需要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公开交易。上述项目需报镇生态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通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公开交易的项目,工作流程参照《遥观镇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操作细则》遥政法〔2021〕65号。

第十九条  严禁以故意降低工程概算、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招投标。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图纸和工程量的变更必须由监理人员、原设计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相应意见。

第二十三条  单次工程变更额度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额度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合同价)的10%,因工程变更确需超过中标价(合同价)10%的,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进行追加预算报批,增加部分达到要求招标规模的,应当组织招标。

2、在符合上述严格控制变更条款的基础上,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各村(社区)项目管理小组商定后实施。

3、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由各村(社区)项目管理小组审核后报镇基本项目管理小组商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各村(社区)可向项目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先进行抢险处理,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施期间村(社区)应会同村(居)民代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共同对工程量实行现场签证,涉及隐蔽工程应由村(社区)、施工单位、监理三方会签后生效。较大的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和审计事务所实施监理和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较大的工程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中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管理责任制,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基建台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样表附后)。工程款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  应急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遥观镇各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应急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民生保障等突发事件引起;

2、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工程:

1、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2、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

3、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三十条  由责任村(社区)收集相关材料(包括应急抢险救灾的说明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或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上报镇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30天内,村(社区)应及时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小组、村民代表、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公司等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经验收合格,出具《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必须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审计结果和资金运行情况要真实、及时地在村委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村(社区)将签署审计意见的工程竣工资料报生态和农村工作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报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村(社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纳入对各村(社区)年终考核清单,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开展村(社区)组集体工程建设的予以相应扣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相应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决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以上的工程,审计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八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原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2、观镇村级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申请表

          3、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2万元-10万元)

          4、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10万元以上)

          5、遥观镇村级应急工程操作流程

          6、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批表

          7、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工地现场签证单

          8、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20万以下)

          9、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20万及以上)

          10、遥观镇村级工程项目用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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