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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经行复第5号
发布日期:2022-01-25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第三人:常州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于2021年9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常州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故延期至2021年12月23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重新答复关于“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13幢乙单元401室(公安编号为18幢乙单元401室)室内20轴交H轴、G轴处剪力墙墙肢方向与图纸不符”的问题,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公开某某楼盘四期所有图纸,包括人防、消防、市政、燃气、给水等,请专家对所有图纸进行严格审查,如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和公示。

申请人称:2019年7月20日,申请人从第三人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屋,施工编号为13幢乙单元401室(公安编号为18幢乙单元401室),2021年3月底前往交付,发现房屋内过道处多出一处墙体,与合同附图不一致,后到常州城建档案馆查询图纸,发现某某楼盘13幢乙单元01户型的平面图和结构图在20轴交H轴、G轴处剪力墙墙肢方向不一致,后就该问题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回复称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建前图纸会审时已发现不同,后要求设计单位验算核实并出具设计变更,将建筑图中20轴交H轴、G轴处剪力墙墙肢方向进行了调整,与结构图保持一致后开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以下疑问:1、此回复并未回答提出的“要求重新验算剪力墙抗震是否达标”的问题。2、武进审图中心在早期审图中发现结构图与建设平面图不一致的情况,依旧审核通过,存在审核失误。3、建设局属于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发现图纸不一致情况,施工前是否有按规定汇报至建设局。竣工验收时,建设局发现图纸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审批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4、经开区建设局出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并未明确陈述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并未告知处理结果。5、建设单位已于2021年8月20日完善档案馆图纸,申请人通过常州城建档案馆调取了仅有的相关联的2018年6月的AB户型详图变更附图的设计变更单,此变更单上并未有审图中心审核通过的审图专用章,此设计变更涉及房屋剪力墙,影响房屋整体承重结构安全及抗震强度,按照规定,修改后的图纸应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6、关于设计变更,常州经开区建设局回复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已发现图纸不一致,为何不按照其他单元的户型来处置,而是将户型详图进行了设计变更,将户型详图变更成与结构图一致,是否存在一定要将户型图按照结构图去变更的理由,如不能提供,此设计变更不符合结构遵从建筑的常理。按设计的正常逻辑,建筑图是标准参照图,结构应该在建筑设计的基础上实现合规要求及其他功能的设计,不能随意进行与建筑设计不符的变更,且变更应倾向于更有利于建筑的刚度,有利于抗震的方向进行。7、监管部门召集建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调查,对此事进行论证,他们根本就是利益关联方,所提供的依据都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完全作为证据。8、建设单位交付当天发放给13幢乙单元01户业主的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图纸皆与城建档案馆内留存的2018年5月审图通过的建筑平面图一致,而非2018年6月设计变更上的户型图。若业主根据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办理装修手续的通知,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图纸或合同附图进行装修施工,将此部分承重墙拆除,影响结构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9、档案馆内留存的2018年5月审查通过的建筑平面图,建筑单位与18栋所有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附图,房屋交付后建筑单位发放给业主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三者图纸一致,且前期档案馆内并未有任何报审过审的设计变更,所以对建设局答复中的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存疑。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和对该案相关内容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法定职权。经核查,某某楼盘4期建筑工程系经开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监项目,被申请人对该案相关内容有管辖权。二、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后,于2021年6月17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告知书》,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查取证。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的主要事实和依据。1、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图纸会审时发现13#楼(公安编号18#楼)一层至十一层20轴交H轴、G轴处剪力墙墙肢方向建筑图与结构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设计单位于已于2018年6月经过验算出具了设计变更,将建筑图中20轴交H轴、G轴处剪力墙墙肢方向进行了调整,与结构图保持一致。在经武进区审图中心审查通过的建筑平面图中已明确注明:剪力墙和结构柱的位置尺寸以结构图为准。设计单位于2021年4月24日重新验算18幢乙单元401室结构承载能力,得出结构安全性满足要求并出具计算书。2、经调查,某某楼盘四期18幢单元大厅的门厅于2018年5月根据武进审图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出具了设计变更。经被申请人会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核算,现场实物按设计变更及装修优化设计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与图纸相符。在调查中被申请人也发现,施工单位在制作竣工图时没有按照设计变更内容在建筑平面竣工图中作变更示意,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审核不严,导致移交档案馆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不完整,业主从档案馆调阅的竣工图与实际现场不一致,相关案件线索已移交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处理。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已告知申请人。四、申请人其他疑问。被申请人并非某某楼盘四期图纸的保存机关,申请人如需图纸可向常州市城建档案馆及相关公司调取。申请人所提2018年6月所作设计变更非重大设计变更,且武进区审图中心审查通过的建筑平面图中已明确注明:剪力墙和结构柱的位置尺寸以结构图为准。设计单位也于2021年4月24日重新验算了18幢乙单元401室结构承载能力,得出结构安全性满足要求并出具计算书。经开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参建各方“按图施工”。经开区行政执法权已相对集中至综合执法局,被申请人已将相关线索移交,具体结果需由综合执法局作出,并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本人。经与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联系,办理装修手续时需提供房屋平面结构图,房屋平面结构图与现状一致。故根据调查情况,该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

第三人称:剪力墙是按照结构图施工的,建筑图已注明剪力墙的尺寸和位置以结构图为准,剪力墙调整属于设计优化并非重大设计变更。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0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买某某楼盘花园13幢乙单元401室房屋一套(200.53平方米)。2021年3月,申请人前往交付房屋时发现室内20轴交H轴、G轴处剪力墙墙肢方向与合同附图不符,于是多次向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相关图纸,发现存在平面图、消防疏散示意图等图纸和结构图不一致情形,遂于2021年4月25日向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相关问题,该局于4月30日予以信访答复“信访反映的建筑平面图与模板平面图中剪力墙和结构柱位置不一致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在建筑平面图的说明中明确:剪力墙和结构柱的位置尺寸以结构图为准。经与建筑方核实,现场按结构图要求进行施工。经与设计院联系,设计院明确,针对该部位,于2018年6月出具了设计变更......与结构图纸保持一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石某某通过市长信箱反映情况的信访件,被申请人进行质量投诉登记并于5月6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针对申请人反映多出一处剪力墙、单元门厅实际建筑与竣工图不符等问题答复“.....施工单位按结构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行为符合要求。”石某某不服向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访复查,6月7日,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关于石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转被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信访处理意见书并要求按照《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范处理。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石某某寄送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石来信属于投诉举报行政程序处理事项,予以受理并调查核实后在60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通过调查核实,于8月5日向石某某寄送了《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为目前现场与结构图一致,开工前建设单位发现建筑图与结构图存在不一致情况,要求设计单位于2018年6月进行了设计变更,将建筑图中不一致调整与结构图保持一致,现场施工与图纸相符。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本机关予以认定:1、信访件基本情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2、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3、被申请人《关于石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常经建信复〔2021〕2号)4、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常住建复查〔2021〕第2号)及转被申请人材料;5、被申请人《行政程序告知书》(常经建信〔2021〕1号)及邮寄送达凭证;6、被申请人《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及邮寄送达凭证;7、《商品房买卖合同》;8、《住宅使用说明书》及18幢乙单元201-1101室户型平面图、户型详图、消防疏散示意图、平面图竣工图、剪力墙及柱定位平面图、模板平面图等;9、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变更单》、情况说明、计算书;10、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表和材料清单;11、被申请人对斯某、秦某、方某、胡某某的询问笔录;12、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确认情况属实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有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收到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2021年6月17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告知书》,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查取证。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根据《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履行或者答复。”被申请人对按照行政程序处理进行告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适用准确。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被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所涉职责是监管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图纸审查不是被申请人职责。另建设单位向常州市城建档案馆移交资料不齐全问题已经移交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处理,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调查后对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作出处理决定,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其二,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申请人认为合同附图、户型图、平面竣工图、某某楼盘在楼内张贴的消防疏散示意图一致,现场与上述图纸不符,只有结构图与现场相符。虽然有设计变更单,但是未经审图中心进行审图并盖章,故应当认为该设计变更是后补的,建设单位未按图施工。关于此争议焦点,本机关认为,目前现场与结构图一致,建筑平面图虽与结构图不一致,但经武进区审图中心审查通过的建筑平面图中已明确注明剪力墙和结构柱的位置尺寸以结构图为准,且建设单位图纸会审时发现建筑图与结构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已由设计单位于2018年6月经过验算出具了设计变更,将建筑图中20轴交H轴、G轴处剪力墙墙肢方向进行了调整,与结构图保持一致。另外,根据常州市建设局2005年7月8日所印发的《关于公布“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容(第一批)”的通知》之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才需要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本案中建筑图中20轴交H轴、G轴处剪力墙是按照结构图进行施工,且已经对建筑图进行了设计变更保持与结构图一致,该设计变更非重大设计变更,故无需经审图中心再次审查,武进区审图中心亦对相关情况亦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情况认定建设单位现场按照结构图及设计变更后的图纸施工、与图纸相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申请人提出公开某某楼盘四期所有图纸并请专家对所有图纸进行严格审查等诉求并非本机关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在此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石某某反映常州经开区某某楼盘4期房屋质量问题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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