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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经行复第12号
发布日期:2022-08-22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延期至2022年8月16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过程中时效违法、程序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属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位于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址的某某宾馆,投诉举报事由为:申请人入住在该宾馆,在乘坐宾馆电梯过程中电梯出现颠簸且该电梯未按年检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并要求宾馆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理由为:3月11日,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电梯2021年度已年检,下次检查日期为2022年7月,因工作疏忽,未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进行更换,电梯轿厢内张贴的仍旧是2021年度的使用标志。因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当场改正,对标志进行更换,被举报人现场进行了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申请人诉求中含有的投诉内容,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属于违法。同时,被申请人上述决定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属于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职能机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置工作。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

第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武进区某某宾馆进行举报的举报单,于3月11日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的电梯已于2021年7月由江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年度检验,下次接受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因被举报人在2021年7月电梯年检后,未对使用标志进行更换,在电梯轿厢内张贴的仍然是旧使用标志,导致申请人误认为该电梯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被举报人未正确放置电梯使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被举报人于当日现场进行了改正。现场检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当日将现场检查、责令改正及被举报人改正情况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模块中告知了申请人,工单办结。

第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已区分投诉与举报,投诉是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对应行政执法程序,办法同时明确了各自的处理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运营管理的全国12315平台,为群众发起投诉举报提供了网络渠道,该平台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在12315平台首页明确将投诉与举报分开,并作出了清晰的说明,举报人在填写举报信息时必须阅读并同意《举报须知》。在《举报须知》第五条明确指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在阅读并同意《举报须知》后,应当能理解《举报须知》中所诉内容,并按照平台的规则进行举报。本案中,申请人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的“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了举报。本案中,申请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指的“举报人”而非“投诉人”,申请人也从未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过投诉,被申请人无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及义务。

此外,被申请人认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仅是对申请人举报的案件处理结果的告知,不具有处罚性质,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作出约束,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均未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此类告知时,需要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履行了线索核查、责令改正情况及告知义务,符合举报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的“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了举报,称其入住位于常州经济开发区某某宾馆乘坐电梯过程中发现宾馆电梯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已过期,其认为电梯已严重超出了特种设备的维保日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宾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故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宾馆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奖励,同时责令违法单位依法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被申请人收到平台流转的举报后,于2022年3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举报事项中所涉电梯已经进行年度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但被举报人未将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进行更换。针对被举报人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的行为,被申请人当场向被举报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被举报人当场予以改正更换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核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现场核查、责令改正及被举报人改正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人,并告知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举报单平台流转表;3、申请人网络平台上的消费订单截图1张;4、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照片1张;5、被申请人现场核查笔录复印件;6、被申请人送达被举报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常经开监特令〔2022〕第0002号)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1张;7、被举报人经营者授权委托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举报事宜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张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8、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9、被举报人改正后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照片1张。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权且已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处理申请人举报之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职能机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2022年3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武进区戚墅堰某某宾馆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及时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被举报人当场予以改正。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模块中将不予立案决定、现场核查、责令改正及被举报人改正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处理申请人举报之职责。

二、本案应认定申请人是举报相关事项。对于申请人主张其在投诉材料中同时包含有投诉和举报内容而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处理这一意见,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合举报模块首页“举报须知”第5条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是在同意该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在平台上提交举报,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被举报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故举报人认为其进行投诉且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证据不足。

三、本案中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本案中,涉案举报实质是对行政管理秩序和特种设备安全秩序的维护,是秩序层面对公益的维护,并不与申请人特定的人身财产等权益直接关联,故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未因该举报事项而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之资格,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救济途径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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