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 政务动态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内容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经行复第18号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对其2022年4月12日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为由,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址某店销售的“慕蓝卡椰汁”,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止,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延期办理通知,期间长达4个月,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职能机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置工作,故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

第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由申请人吴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址某店销售的“慕蓝卡椰汁”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1、开展调解。2、退还购物款,赔偿1000元。3、书面告知受理、处理结果。4、如果有罚没款的处罚,依法给予奖励。

2022年4月19日,经审查,投诉举报单中的投诉部分,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决定书(常经市监横受字〔2022〕041901号)。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于投诉举报书中的投诉内容,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被申请人的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对于投诉举报书中的举报内容,经过现场核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州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暂行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涉嫌违法行为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常经市监横案移字〔2022〕057A040号)。4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处告字〔2022〕042901号)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经市监横终调〔2022〕042901号),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第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直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未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延期办理通知。

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理由不成立:1、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来信投诉举报予以受理。2、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开展现场核查、行政调解及终止调解的工作。3、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慕蓝卡椰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案件线索,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立案处理。4、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4月29日将上述情况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理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案件后续处理结果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在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址某店购买“慕蓝卡椰汁”1瓶,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书”,称所购“慕蓝卡椰汁”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举报处理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受理决定书》(常经市监横受字〔2022〕041901号)。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址某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该店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4月29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经市监横终调〔2022〕042901号)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对于经现场检查发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址某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举报内容属实,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处告字〔2022〕042901号),告知申请人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拟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该告知书于2022年4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将案件线索、材料等移交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2022年6月14日,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立案告知书》(常经立告字〔2022〕第1039号),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投诉举报书;3、申请人购买被投诉商品小票;4、被投诉商品照片;5、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6、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7、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授权委托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举报事宜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张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8、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相关商品的照片复印件共三张;9、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址某店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10、被申请人送达被投诉举报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一张;11、被投诉举报商品的验收单复印件一张;12、被投诉举报商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13、被投诉举报商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共四页;14、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表(常经市监横案移字〔2022〕057A040号)及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材料清单;14、《受理决定书》(常经市监横受字〔2022〕0419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经市监横终调〔2022〕042901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横处告字〔2022〕042901号)及三份文书的邮寄送达凭证。15、经开区综合执法局邮寄送达申请人的《立案告知书》(常经立告字〔2022〕第1039号)及其送达回证和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故其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投诉人经营地位于常州经开区,故被申请人有处理该投诉的职责和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受理决定书》,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决定终止调解并及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此外,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涉嫌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根据行政处罚权限将该案件线索及材料移送至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受理前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详细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站点地图
联系电话:0519-89863000  行政审批服务热线:0519-68762100  邮政编码:213025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
微博 微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