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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涉老保健食品等虚假违法广告提示
发布日期:2022-09-07    来源: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重拳治理涉老食品(保健食品)等类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天朗气清的广告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制作、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二、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四、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八、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九、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广告行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协组织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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