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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常经行复第8号
发布日期:2023-11-21    来源:主动公开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412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针对申请人举报常州经开区某日用品店(下称某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事作出的举报告知,于20235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51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故延期至2023813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4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某某超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412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是,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常州经开区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处理结果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规定告知您。经调解,商家不同意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被申请人只是说去检查,并没有说出后续的处理结果,目前为止申请人未收到有关此案的情况和处理进度。申请人能提供出完整的购物凭证,实物照片,现场购物视频,故能认定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了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香辣鸡块且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证、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告未全面仔细核查,并且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确拒绝的原因,理由,法律依据,及履行说明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仅说了几句话,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其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34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经开区某某超市(常州经开区某日用品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202343日,被申请人内部分流安排工作人员处理并设置核查期限。202347日,工作人员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形成违法线索材料,同时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进行调解。2023410日,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材料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202341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第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所做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而实际上,被申请人自202341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单,随后便于202347日组织工作人员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形成违法线索材料,同时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进行调解。此外,2023410日,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材料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202341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我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常州经开区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将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告知规定告知您。经调解,商家不同意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开展投诉举报核查处理工作,并进通过短信平台以短信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线索,已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申请人提到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告知,实为被申请人在平台操作中,误点了“不予立案”选项,但在不予立案原因中,也告知了申请人“我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常州经开区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将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告知规定告知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核查处置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反馈的行政不作为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326日在常州经开区某用品店(某某超市)购得香辣鸡块20234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自己在某某超市所购食品已过期,违反《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依法应对店家进行处罚并赔偿消费者。202343,被申请人通过平台流转指派具体承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202347日,工作人员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时在现场笔录中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予以记录。202341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办结投诉工单,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所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常州经开区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处理结果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告知规定告知您。经调解,商家不同意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的内容为“徐某某: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您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常州经开区某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将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告知规定告知您。经调解,商家不同意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特此告知。”2023419日,被申请人将该案有关违法线索材料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进行下一步处理。2023423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决定延长该案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3516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立案告知书》(常经立告字20233036号)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单及举报单平台流转表;3、申请人购买被举报商品照片支付记录截图4202347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处现场核查所作现场笔录;5、被申请人所作证据提取单两张;6、被举报对象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被举报对象涉及被举报商品的进货明细单;8、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平台记录;9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表及移送材料清单;10、案件立案延期审批表、立案告知书及告知书送达回证、物流信息单。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常州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故其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投诉人经营地位于常州经开区,故被申请人有处理该投诉的职责和管辖权。此外,根据《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常政发〔201810号)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原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抄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的力度,依法受理和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原行政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行政检查”、《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经发〔201942号)等规定,被申请人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具有协同处理常州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合法。20234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自己在某某超市所购食品已过期,违反《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依法应对店家进行处罚并赔偿消费者。202343,被申请人通过平台流转指派具体承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202347日,工作人员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时被申请人在现场笔录中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予以记录。202341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办结投诉工单2023419日,被申请人将该案有关违法线索材料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12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423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决定对该案延长立案该案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3516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立案告知书》(常经立告字20233036号)并于同日邮寄送达本案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受理、核查、移送等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的程序合法,接收移送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也已经立案。

三、被申请人针对该举报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所作答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责。其一,根据《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经发〔201942号)第三章第(四)条“各类举报、投诉及信访,由行业主管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先予办理。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由行业主管机构直接答复处理;依法需要处罚的,按规定移送综合执法机构”之规定,本案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行其受理、核查、移送综合执法机构等职责。其二,针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被申请人在提交给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释明该不予立案答复为工作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操作时误选告知选项所致,因被申请人在告知处理结果中所选“不予立案”选项与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理由告知中所陈述的“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材料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不符,亦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于2023516日所作《立案告知书》(常经立告字20233036号)相悖,故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所述“不予立案”选项为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这一意见予以采信。

此外,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同日,亦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正确告知申请人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您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常州经开区日用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将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告知规定告知您。经调解,商家不同意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特此告知。”上述短信告知内容表明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处理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后续处理结果亦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虽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时因工作人员误操作选择了“不予立案”选项,但其理由告知及短信告知时均已正确告知了被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即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将被投诉举报人相关违法线索材料移送至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立案处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不符合申请人所称其未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关于某某超市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八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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