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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常经行复第10号
发布日期:2023-11-21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427针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戚行处告字2023042701号)不服,于20236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62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书面邮寄投诉举报函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函由此可见被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并没有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从2022121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开始计算直至被申请人责令整改为止。),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便草草结案,不排除有暗箱操作保护非法商家的可能。帮助第三人重责不罚,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因此现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其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4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由申请人李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202349日,在天猫店铺药房旗舰店购买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时,发现该店处方药品销售首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品包装、标签信息,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赔偿。2.将行政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20234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受理决定书(常经市监戚受字2023042501号)。

  2023427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派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天猫店铺“药房旗舰店”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常州药房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承认申请人购买的“阿莫西林胶囊”是该公司天猫网店销售的商品。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的赔偿诉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组织了解,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赔偿,并在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常经市监调征字2023042701号)上签字确认。针对投诉举报信中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其公司知晓网络销售处方药需要遮挡药品信息的规定,但在利用阴影模块进行遮挡时,可能颜色和面积不适当,导致遮挡效果不好。根据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举报人在网络销售药品时,首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物包装、标签等信息,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527日前改正。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42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经市监戚终调20230427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戚行处告字2023042701号),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527日予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第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是:被投诉举报人网络销售处方药在销售首页面直接展示包装和标签等信息的行为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其在527日前改正,被投诉举报人已在527日前改正,不存在逾期未改正情形。申请人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查处,属于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4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函,申请人在信中称其在天猫店铺“药房旗舰店”购买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时,发现该店处方药品在销售的主页面、首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物包装、标签信息,此举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广告法》的规定。20234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投诉受理决定书》。2023427,被申请人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被举报人在其公司天猫店铺“药房旗舰店”网络销售网页中,因处方药销售页面阴影遮挡效果不佳,致使处方药销售页面上的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直接公开展示,被申请人遂当场向被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常经市监戚责改2023042701号),并对申请人赔偿诉求开展现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予以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戚行处告字2023042701号),上述文书于2023430日由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函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单3、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商品照片购买订单截图42023427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处现场核查所作现场笔录;5被申请人所作《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行政处理告知书》及前述文件的邮寄凭证和物流信息单;6、《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凭证;7、被举报人现场营业环境照片及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常州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故其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地位于常州经开区,故被申请人有处理该投诉的职责和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4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函。20234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投诉受理决定书》。2023427,被申请人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被举报人在其公司天猫店铺“好邻居大药房旗舰店”网络销售网页中,因处方药销售页面阴影遮挡效果不佳,致使处方药销售页面上的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直接公开展示,被申请人遂当场向被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常经市监戚责改2023042701号),并对申请人赔偿诉求开展现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予以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行政处理告知书》(常经市监戚行处告字2023042701号),上述文书于2023430日由申请人签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其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三、本案中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本案中,涉案举报实质是对行政管理秩序和药品销售广告规范的维护,是秩序层面对公益的维护,并不与申请人特定的人身财产等权益直接关联,故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未因该举报事项而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之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关于天猫店铺药房旗舰店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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