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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常经行复第23号
发布日期:2023-11-23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针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事项所作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3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该申请。因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发出补正通知,该文书于次日被签收。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日寄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自述因病住院无法及时补正,上述材料于2023年10月3日被签收,本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告知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常州经开区某食品商行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交易截图及到货实物。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对此进行答复说找不到商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办结此案。申请人查阅资料可知,商家不在营业执照上所注册的地址进行经营活动的话需要处于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此举属于懒政,消极怠工,其行为是严重渎职,因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其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称,其在电商平台拼多多店铺“某食品”购买一款上海醉鸡,发现该商品的配料表里面有酒,而酒不是一种配料,属于多种料合成的,故而投诉要求退赔相关费用。经查,拼多多店铺“某食品”营业执照名称为“常州经开区某食品商行”,下称“被投诉举报人”。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工单,同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常州经开区某街道某某路XX号北区XX26号,现场检查发现,常州经开区某街道某某路XX号北区XX25号地址上店铺店招为“某某科技”,北区XX26及XX27号地址上店铺店招为“某某物流”,其中XX27号地址上房屋为该物流公司经营门店,XX26号地址上房屋为该物流公司的厨房。经现场询问该物流公司人员,均表示不知晓“常州经开区某食品商行”在此地经营过。因通过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并于2023年6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申请人常州经开区某食品商行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消费争议。

第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是: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该规定对其举报事项进行立案处理。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核查并拍照取证,同时针对被投诉举报人通过注册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中止调查,待找到被投诉举报人后向重新调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该投诉举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电商平台店铺“某食品”经营者常州经开区某食品商行(下文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所售卖食品外包装标签信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该工单后于2023年6月29日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常州经济开发区某街道某某路XX号北XX26”,但现场未见该经营主体门店。常州经济开发区某街道某某路XX号北区XX25号地址上的商店店招为“某某科技”,紧挨着该地址的某某路XX号北XX26、XX27商店店招为“某某物流”,其中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址某某路XX号北XX26上的建筑物为该物流公司的厨房。被申请人对这一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将被申请人随即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答复并办结该工单。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及江苏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3、被举报商品照片及购买订单截图;4、被申请人所作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2张;5、见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截图一张。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常州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故其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地位于常州经开区,故被申请人有处理该投诉的职责和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被申请人收到该工单后于2023年6月29日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常州经济开发区某街道某某路XX号北XX26”,但现场未见该经营主体门店,随后被申请人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相关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故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答复,已全面履行其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三、本案中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本案中,涉案举报实质是对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维护,并不与申请人特定的人身财产等权益直接关联,故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未因该举报事项而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之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关于拼多多店铺“某食品”经营者常州经开区某嘉汇食品商行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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