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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常经行复第25号
发布日期:2024-01-02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移交立案决定,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不予移交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某家居专营店”购买商品“硅胶蒸笼垫子”一份,并于2023年9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该商品进行举报,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生产厂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在未对被举报商品涉嫌的无明确执行标准、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回复,且仅依据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三个装的产品、本人所购买的产品标签与被举报人的产品标签不一致的情况就判断生产厂家没有违法行为,决定不立案,被申请人执法意识淡薄,属于敷衍塞责、履职不尽责、失职渎职,因此,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直接影响了申请人合法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市委编办优化调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的通知》(常编办【2019】149号)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经办发【2019】9号)文件规定,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职能机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置工作。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

第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史珊妹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天猫平台店铺“某家居专营店”销售的“硅胶蒸笼垫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同时产品宣传材质为硅胶,却使用GB4806.1-2016执行标准,无法对产品的真实属性进行判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的“举报单”。2023年9月5日,工作人员对被举报单位某硅胶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单位是有经营资质的合法企业,执法人员向被举报人出示的申请人提供的购买商品实物照片,经该公司现场辨认鉴定,被举报人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3片装硅胶蒸笼垫子,是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该公司现场出具了产品真假鉴定意见书。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是,经核查,现场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确有业务往来,但销售的产品非您提供的商品,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三个装的产品,您提供的产品标签与该公司的产品标签也完全不一致。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常政发〔2019〕41号)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移送立案。”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11已将行政处理告知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举报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线索后,对被举报人某硅胶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处置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受理、核查及答复的工作,故恳请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硅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称其2023年8月16日在天猫商城店铺“某家居专营店”购买的商品“硅胶蒸笼垫子”系某硅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产品有中文标签信息,但无合格证、耐热温度、材质、电话、食用原料等重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同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平台举报单。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照,执法人员检视后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案涉同款蒸笼垫,该公司销售台账显示,被举报人确与天猫店铺“某家居专营店”实际经营者某商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商贸)存在业务往来。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举报人曾多次向某商贸出售硅胶蒸笼垫,具体时间及交易物品明细为,2022年10月24日出售尺寸为35cm*55cm及40cm*50cm的方形硅胶蒸笼垫,2023年2月2日出售尺寸为35cm*55cm及40cm*60cm的方形硅胶蒸笼垫,2023年2月9日出售尺寸为38cm*58cm及40cm*60cm的方形硅胶蒸笼垫,2023年4月26日出售尺寸为35cm*55cm及40cm*60cm的方形硅胶蒸笼垫。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告知,主要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另查明,案涉商品产品尺寸规格为“圆形20cm”,标签信息显示生产商为“某硅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监制商为“某商贸有限公司”。被举报人向某商贸出售的各种尺寸硅胶蒸笼垫均于案涉天猫商城店铺内有售。

以上事实,由本机关调查取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单、消费者举报书;3、申请人购买被举报商品的订单截图、物流单详情截图;4、商品详情页面截图、电商平台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1张;5、申请人所购买商品的外包装照片3张;6、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复印件;7、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8、被举报人与天猫平台店铺经营者之间全部销售记录照片8张;9、案涉天猫商城店铺内部分尺寸硅胶蒸笼垫商品销售快照截图1张。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故其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投诉人经营地位于常州经开区,故被申请人有处理该投诉的职责和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合法。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平台举报单。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告知并办结该举报工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针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案涉商品硅胶蒸笼垫的外包装上标签信息,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某硅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但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所查阅的销售台账,被举报人并未向某商贸销售案涉同款圆形直径为20cm的硅胶蒸笼垫,而是向其销售了尺寸不同的方形硅胶蒸笼垫,被举报人生产的所有方形硅胶蒸笼垫亦在案涉天猫商城店铺内正常销售。此外,案涉商品的销售者为电商平台店铺“某家居专营店”,该网店经营者为“某商贸有限公司”而非被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存在涉嫌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举报某硅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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