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 政务动态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内容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常经行复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季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横依复〔2023〕第11号),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该申请。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并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经补正后的材料。经审查后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月31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横依复〔2023〕第11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厂子武进区遥观某材料装饰厂(以下简称遥观材料厂),是原位于横林镇某号常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的承租人,是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合法经营企业。在厂房拆迁的时候,有权知悉涉及低效整合拆迁的安置补偿费,并主张停产停业等损失,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常嘉测报(2017)字第002-009号》中所写的评估依据,武政发【2009】96号文、《常州经开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调整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6】27号)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文(常国土发【2016】17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开发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划、计划、补偿安置等必须依法经过听证和论证等程序,同时要对社会进行公示后方可实施。我厂所涉及的低效整合拆迁,政府拆迁款下发,必须经过严格审计,某装饰公司拆迁款总共为1518.44万元,作为某装饰公司的承租人,申请人通过诉讼只知道评估报告里的1046.0643752万元,余下的472.3752万元没有拿到合法依据。此外,被申请人的答复对象错误,申请人是以遥观材料厂的名义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但是被申请人却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横依复〔2023〕第11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对季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第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横依复〔2023〕第11号),并向申请人依法送达,程序合法。第三,被申请人所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合法。首先,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此次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整合协议书》中472.3752万元的合法依据,实际是2017年9月3日某装饰公司与横林镇某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签订的《整合协议书》及评估报告、补偿明细中的一部分内容。申请人已经于2017年10月向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整合协议书》及评估报告、补偿明细等内容,经开区将该政府信息申请书转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作出答复书:“某装饰公司与所在村委通过协商方式出让企业厂房与土地,相关材料可向某装饰公司或村委查看。”申请人当时不服该答复,向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起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高院申诉,三级法院均认为该答复是正确的,认为某装饰公司的厂房土地是与某村委之间的协议出让,即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如果三级法院认为该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就会责令被申请人向其公开。其次,申请人已经知晓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2017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于2019年6月起诉某装饰公司、被申请人、某村委,要求赔偿其租赁厂房损失168万余元。在一审、二审民事案件中,某村委已经将《整合协议书》及评估报告、补偿明细等全部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且整合协议中的总金额和各分项金额也在二审判决书中做了明确的表述,申请人此次要求公开的472万元在二审判决书中的具体组成为:土地价格,有证部分336.09万元;无证部分,19.23万元;其他八项补偿共计117.0552万元。申请人作为当时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已经知晓该部分内容。现又对该部分内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属于浪费公共资源。

综上,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已经重复申请过,并且申请的信息经法院确认也不属于政府信息,所有关于《整合协议书》的内容也都作为证据提交,申请人都已知晓。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季某某为原武进区横林某材料装饰厂经营者(下文简称横林材料装饰厂),该厂原经营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某号,搬迁至遥观镇后更名为遥观某材料装饰厂。横林材料装饰厂与某装饰公司、某装饰公司债权人沈某某三方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横林材料装饰厂承租某装饰公司面积为2758㎡的厂房作为车间使用,租赁期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9月3日某村委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整合协议书》,约定由某村委以1518.44万元的价格对某装饰公司的土地、房屋进行补偿,要求其于2017年11月3日前将被整合的全部房屋腾空交付,因整合而造成承租户的损失由某装饰公司负责解决。根据常州市嘉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常嘉测报〔2017〕字第002-009号),某装饰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为1046.0648万元。另某村委在《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结算》这一清单中载明某装饰公司所获低效整合补偿总金额1518.44万元的具体构成,除房地产估价外,另有土地价格有证部分336.09万元,无证部分19.23万元,其他相关补偿117.0552万元,共计472.3752万元。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整合协议书与房地产评估报告之间472.3752万元差价的相关计算依据或者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横依复〔2023〕第11号),载明“不属于政府信息,无法提供”。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及遥观材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横依复〔2023〕第11号)及相关物流凭证;3、《租赁合同》;4、《整合协议书》;5、《房地产估价报告》(常嘉测报〔2017〕字第002-009号);6、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结算单;7、本机关对申请人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横依复〔2023〕第11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内容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另根据《常州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方案》(常国土发【2016】170号)文件相关规定,某村委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整合协议书》系在横林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是《整合协议书》中所载明的472.3752万元计算依据或者评估报告,故被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答复明显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横林镇答复主体错误”这一主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季某某”,且申请书落款处有申请人本人签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季某某作出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横依复〔2023〕第11号),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该决定书的10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详细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站点地图
联系电话:0519-89863000  行政审批服务热线:0519-68762100  邮政编码:213025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
微博 微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