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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常经行复第4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东城路98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职责,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4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上东城某商业不动产的买受人,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机关公开“‘上东城’项目的(1)控制性详细规划,(2)修建性详细规划,(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6)竣工图,(7)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就申请人申请的七项上述规划审批以及验收验收信息提供任何答复,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的行为也没有侵害到申请人的知情权,故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第一,被申请人不具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故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常办发〔2019〕47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记载和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确定,被申请人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因此,申请人现申请被申请人答复,明显属于复议对象错误,被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第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也没有侵害到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同时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也是一样的。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向申请人依法作出了公开,申请人所要了解的信息已经获知,故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会侵害到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也没有侵害到申请人的知情权,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系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上东城某商业不动产买受人,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商铺名称为‘上东城’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竣工图、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该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亦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致。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518号)并于2023年12月2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更正告知书》(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518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不动产权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 EMS邮寄送达凭证及物流信息单;4、申请人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5、《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更正告知书》及有关送达凭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47号)等文件亦明确,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常州市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被申请人系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指向“上东城”项目相关规划、验收信息,该项目整体规划为被申请人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作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项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申请人在本案中申请的信息不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其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此外,申请人依法获取相应政府信息的权益已得到保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有关政府信息时,同时也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作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518号)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更正告知书》(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518号),已依法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相关权益已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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