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凌兆李(身份证号码4506**********4539)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9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常经告字〔2026〕第3005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内容是: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常经告字〔2026〕第300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请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晨 电话:0519-88589052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潞横路19号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