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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标题: 关于淘宝商家消费欺诈行为的举报材料
信件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商家单方面违约,侵害公平交易权 2025年5月16日21:30,本人在淘宝平台“卖萌丫头旗舰店”(订单号:4341250765954513126)购买衣服一件,支付金额109元。2025年5月20日,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但本人实际收到商品为袜子,与订单描述完全不符。商家在未提前告知、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购买商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关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本人已在收货时现场与淘宝官方客服反应诉求,淘宝官方客服承诺24小时内电话通知解决方案,但现已48小时以上淘宝官方至今未与我联系。 二、虚构“不可抗力”免责,涉嫌欺诈 收到物品后询问商家,商家回复并不是发错商品,而是以袜子作为“小礼物”让我多等几日,商家客服以“工厂不可抗力导致衣服无法生产”为由拒绝履约,但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如政府发布的疫情封控通知、工厂停工公告等)。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若商家无法证明不可抗力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此外,截至举报日,涉案商品链接仍正常销售,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意。 三、平台规则与行政法规双重违规 依据淘宝《卖家客户服务规范》,商家“违背发货承诺”需承担扣分、下架商品等处罚。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明确规定,商家“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可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商家行为已同时违反平台规则与国家法律,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欺诈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77条: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 由于经淘宝官方投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我解决方案,故此使用局长信箱,希望有关机关落实主体责任,帮助我取得消费者应有赔偿,诉求如下: 责令商家立即退还货款109元,并赔偿50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对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责令淘宝平台对涉事商家作出下架商品、限制经营等处理,并加强商家资质审核及发货行为监管。
留言时间: 2025-05-21
回复时间: 2025-05-22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通过对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查询,您反映的“卖萌丫头旗舰店”所属企业注册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建议您向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
回复单位: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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