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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谁工作为谁忙——记一位普通仲裁员的快乐
发布日期:2017-09-26

 

罗素说过:“我的人生是使事业成为喜悦,使喜悦成为事业。爱你的工作,悉心去做事情,你绝不会一无所获。你会过得快乐,而这份快乐是没有人能夺去的”。而这,也是芮志春——人社分局调解仲裁科一名普通仲裁员的事业追求。

主张加班工资是职工的常见诉求,但是如何认定加班事实和核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一个复杂而琐碎的过程,最核心的材料是对加班时间的认定及统计。近期,芮志春仲裁员在审理的一起劳动者诉请加班工资争议的案件中,当事人是用人单位的一名电工,负责夜班(下午5:00-早上7:00)电力设备正常运转。因为家庭缘故,夜班期间需要回家1-2小时照顾家人。劳动者上下班期间均有电子考勤,电子考勤是认定加班时间的唯一依据。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如何认定。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芮志春仲裁员感觉到这个案件有着一定复杂性,因为劳动者工作性质的缘故,如果一刀切地将考勤时间全部认定为加班时间并不合理,因此对该案加班时间的认定还有一个去粗取精、再加工的问题。仲裁员最后认定的证据既要合理合法,还要让双方都能认可,这对于芮志春来讲是一个挑战。

芮志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放弃了双休日的休息,在办公室把劳动者全部的加班时间按考勤记录分成三类进行统计。第一类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第二类双休日工作时间的加班;第三类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其次,将统计出来的加班时间剔除掉劳动者每天回家照顾家属的1.5(结合劳动者的陈述和用人单位门卫的证言)小时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的8小时。第三、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将第二类已经统计出来的时间分成8小时内和8小时外部分,8小时内部分全部计算为加班时间,8小时以外的部分(因晚上可以睡觉)酌情按照60%的标准折算加班时间。把折算部分的时间加上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的8小时,最终确定为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这样的案件芮志春仲裁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加班也并不陌生,通过他的努力和工作中辛勤地付出,做到案结事了,是他最大的心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肯定,是他最大的快乐和满足。芮志春仲裁员将继续用实际行动,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践行着实干为民的调解仲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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