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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遥观分会成功调解一起游泳预付卡合同消费纠纷
发布日期:2020-08-21

2020年8月19日,常州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遥观分会成功调解一起游泳预付卡合同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40元,受到群众好评。

2020年8月18日,消协遥观分会接到市民蔡先生通过12345热线的投诉。2019年8月初蔡先生在常州经济开发区遥观月光健身中心花费480元办理了游泳次卡,预付卡可游泳20次。2020年8月15日,蔡先生准备继续消费时被告知自己的游泳卡已经过期,要游泳得重新付费办卡。蔡先生认为自己只在2019年8月份游泳5次,还有15次没有游,自己根本不知道当时所办游泳卡存在有效期限制,商家应当继续给自己提供游泳服务,双方协调不成,蔡先生向消费者协会遥观分会求助。

分会调解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调查,遥观月光健身中心负责人向调解人员出示了留存的书面合同并陈述:蔡先生在2019年8月办理的20次游泳次卡仅只有1个月的有效期,蔡先生当时在阅读合同后由其亲自签字确认,自己依照合同履行并无不妥。蔡先生则质疑在签订预付卡合同的过程中商家并未主动提示预付卡合同存在时效期限,商家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双方一时争执不下。

分会调解员了解纠纷详情后认为:商家向调解人员出示的书面合同包含最基本的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要素,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属于有效合同,对于此次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商家的角度看,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遥观月光健身中心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向消费者主动提示有效期条款存在疑问,同时调解人员注意到商家拟定的合同细则中对次卡、月卡有清晰的描述,但蔡先生签订的到底是属于按次消费的次卡还是按月消费的月卡,商家没有明确给予清晰的分类,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从消费者蔡先生的角度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一般默认其已经知悉合同的相关内容。蔡先生在签订游泳预付卡合同时显然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

遥观分会调解人员现场告知遥观月光健身中心应主动向消费者提示游泳预付卡存在有效期限制,应及时修改其拟定的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清晰的条款内容;调解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蔡先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务必审慎、认真的阅读合同内容,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通过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协调,遥观月光健身中心给予蔡先生10张单次游泳劵(无有效期限制),原有的游泳预付卡作废,蔡先生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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