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
发布日期:2023-04-14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有利于赔偿义务人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减少企业涉诉风险。4月12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与区检察院、农工局开展联合磋商,促使一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一铝件加工企业铝氧化车间失火,消防救援过程中酸洗槽液溢流,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入厂区北侧一内河中,造成水体和河道底泥污染。生态环境分局与农工局根据职能分工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影响。 因该案涉及职能交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两部门与企业开展联合磋商,向企业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邀请两位人民调解员参与。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赔偿金额等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目前,涉案企业已将40余万元损害赔偿费用全部履行到位。 在此,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大家:损害环境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请引以为鉴,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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