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心灵之窗” 禁止无证销售 |
发布日期:2024-09-12 |
一、案例简介 2024年8月,市民张先生在横山桥某眼镜店购买了一瓶隐形眼镜护理液,购买后其在网上查询得知隐形眼镜护理液为三类医疗器械,需要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张先生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遂向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山桥分局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山桥分局前往该眼镜店调查了解情况。执法人员在进门货架中的柜子里发现有一瓶隐形眼镜护理液,与张先生提供图片的品牌、规格、生产企业、批号等信息完全一致,根据产品外包装说明,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让该店负责人查阅了张先生提供的图片资料和购物视频,负责人承认该隐形眼镜护理液是在其店里购买。眼镜店负责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向负责人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采集了证据,并将发现的一瓶隐形眼镜护理液先行登记保存,后续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综合执法局处理。 三、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本案中,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发现有第三类医疗器械,并且发生了事实交易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查处。 四、消费提示 眼镜店经营美瞳、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对采购、验收、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产品可追溯。消费者购买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注意店内是否公示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购买后发现店铺无资质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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