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和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通知>的意见》(常劳社[2005]34号文)、(武劳社[2005]72号文)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提交书面报告的具体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用人单位要切实重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工作,认真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促进合同规范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全镇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按书面报告要求报告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履行报告义务。
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订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需报的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
2、常州市武进区鉴定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报告期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面原件、复印件
4、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报告需报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表
2、报告期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材料统一交到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办公室
联系人:张小琴、施彬 电话:8781122、8784111
五、本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的,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
2、常州市武进区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常州市武进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报名表
4、常州市武进区职工终止、解除合同证明
横林镇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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