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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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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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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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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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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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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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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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面向群众进行以传播新的婚育观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为重点的宣传;
(二)负责对居住在本区域内的育龄妇女进行管理服务;
(三)及时采集、变更、核定和上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
(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并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义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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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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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生育机构,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婚育知识、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实施方案;
(四)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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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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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
(七)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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