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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索 引 号:014133752/2008-00038
主题分类:科技、文化、人事、民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横林镇: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横林镇
产生日期:2008-12-03 发布日期:2014-06-16
内容概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可对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妻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市级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发放方式。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并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的领取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宣传、扶贫、民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了解奖励扶助政策。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三)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各地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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