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于职工退休时予以发放,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对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由税务部门代征;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其企业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这里特指进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财政给予补助。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可以于退休手续办理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请税务部门代征的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在外省市(包括金坛、溧阳)的,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和劳动关系挂靠的职介所所在的区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4.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各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
1.初审。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由社区居(村)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报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在《申报表》相应栏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2.复核。街道(镇)计生办对所有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奖励金信息系统,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核。
3.汇总。区人口计生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于次年4月底前将《常州市区享受一次性奖励委托代征代发花名册》以EXCEL和纸质形式报税务部门。
(三)发放
1.凡属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后缴入各区一次性奖励金专户逐步发放。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从2013年起逐步兑现。
发放时间为每年10月。一次性奖励金可以由各区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委托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死亡的,从各区一次性奖励金专户中将奖励金划拨到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建立银行卡发放给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
四、组织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和各区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作为实施一次性奖励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掌握一次性奖励工作动态,及时收集、研究、协调、解决一次性奖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各区政府汇报。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人口计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税务部门要及时征缴一次性奖励金;国资、监察、审计、总工会要做好监督、维权等工作,督促企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代征工作、履行企业职责和义务,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级都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逐级反映一次性奖励实施工作遇到的问题。市人口计生委“1235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热线电话要认真记录并反馈群众反映的情况,确保一次性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相关规定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省政府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