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管理,根据《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具体标准如下:
一、菜地喷管设施:每亩1600元。
二、菜地钢管、砼大棚:每亩5000元。竹、木简易大棚:每亩2000元。
三、混凝土结构地下管渠:根据管径大小分类补偿。
1.直径30厘米以下的(不含30厘米),每米30元。
2.直径30至45厘米的(含30厘米、45厘米),每米60元。
3.直径46至60厘米的(含46厘米、60厘米),每米120元。
4.直径61至80厘米的(含61厘米、80厘米),每米180元。
5.直径80厘米以上的(不含80厘米),每米350元。
四、明渠:根据结构分类补偿。
1.砖混结构明渠:每米45元。
2.水泥板明渠:每米80元。
五、河、鱼塘护坡设施补偿。
1.水泥板(含水泥楼板)护坡:每平方米50元。
2.石护坡和砖护坡:每平方米70元。
3.石驳岸护坡:每立方米120-180元。
六、道路补偿(含路基)。
1.泥石路:每平方米30元。
2.沙石路:每平方米40元。
3.混凝土路:每平方米单价按混凝土厚度4元/厘米计算。
4.沥青路:每平方米单价按沥青厚度6元/厘米计算。
七、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细则详见附表),补偿后由户主自行处理。
八、专业种植的葡萄园:按等级分类补偿(含水泥桩、天网、铁丝等葡萄园种植辅助设施)。
一等:主杆直径粗5厘米以上(含5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3厘米以上(含3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15000元。
二等:主杆直径粗4.0-4.9厘米(含4.0厘米、4.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2厘米以上(含2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12000元。
三等:主杆直径粗3-3.9厘米(含3 厘米、3.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8000元。
四等:主杆直径粗2.0-2.9厘米(含2.0厘米、2.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1厘米以上(含1厘米)、长200厘米以上(含200厘米),每亩6500元。
五等:主杆直径粗1-1.9厘米(含1厘米、1.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0.8厘米以上(含0.8厘米)、长150厘米以上(含150厘米),每亩4500元。
六等:主杆直径粗1厘米以下(不含1厘米),每亩3500元。
无天网等竖架式棚架设施的按同等级0.9折计算;每亩种植棵数应不少于100-120棵,少于100棵的,按同等级相应比例折算。
九、池塘养殖补偿(含附着设施)。
1.一般鱼塘:每亩600-800元。
2.有鱼舍及增氧设备齐全的精养鱼塘:每亩1600元。
3.进行甲鱼、黄鳝、毛蟹、蚌珠等特种养殖的池塘:每亩3200元。
4.一般河道、坑塘:不作补偿。
5.养殖水域面积由国土部门按常水位养殖水域面积勘界后确定。
6.补偿后养殖物由户主自行处理。
十、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明确迁移期限,并补偿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为:棺木每只500元,骨灰盒(缸)每只250元,数量按其存放在安息宫的存放单进行计算。
十一、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突击种植、养殖和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本通知中未提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区价格认证中心确定。
十三、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湖塘镇和高新区北区行政区域,其他镇(开发区、街道)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十四、本通知中明确的补偿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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