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依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设在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纳入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范围。
我区紧缺急需人才(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其居住年限不受限制。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镇(校)排名的原则。
符合积分管理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依照本办法,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入学待遇。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居住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四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人才、投资纳税、基础教育、社会贡献等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及犯罪、行政处罚等内容。(具体内容见《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外来务工人员实施评分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区监察局: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
区综治办:负责牵头和协调各部门开展积分评分工作。
区宣传部:负责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管理工作的宣传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明核查评分。
区人社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等的核查评分。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区计生局: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和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核查评分。
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非法经营加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的国税纳税凭证核查评分。
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的地税纳税凭证核查评分。
区城管局:负责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团区委:负责志愿服务的核查评分。
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育局按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入学指标数据,为区政府制定指标数提供保障。职能部门明确具体责任人进行评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各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受理镇属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学管理申请,并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学管理的咨询、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向居住地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须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发放《积分管理申请表》、《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第十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提交《积分管理申请表》时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有自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权证;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所住出租房屋的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住发票;集宿居住的,提供集宿单位工作证明、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文化程度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2、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3、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个人投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
6、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凭证或税号;
7、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编号;
8、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认定证明;
9、系我区紧缺急需人才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和与现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岗位);
10.申请人根据《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各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十二条各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 个工作日内录入“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一并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入学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镇变动,本人应在受理截止日期前,持初次受理回执、变更后的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至现居住地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办理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五条 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镇录入的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各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核准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提交。复审通过的提交各职能机构审核评分。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收到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递交的资料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积分及核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 个工作日后,可凭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档案编号登录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网查询个人积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镇积分管理工作机构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第十九条 入学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分镇(校)进行排名。
第二十条 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确定入学候选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举报或投诉。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反馈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 ,以此核定其是否具有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工作或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后,即可为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第二十二条 申请积分管理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就读起始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必须符合年龄规定: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申请人个人积分高低,结合区政府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数(以下称“入学指标数”)进行入学排名。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常住居民数量,科学测算出当年度学校“入学指标数”,于每年 月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全区公布。
第二十五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应于当年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向居住地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提出拟就读学校申请,提交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一)小学入学:
1.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3.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所住出租房屋的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住发票;集宿居住的,提供集宿单位工作证明、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4.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居住)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5.原幼儿园就读证明;
6.预防接种证原件。
(二)初中入学:
1.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3.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所住出租房屋的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房屋租住发票;集宿居住的,提供集宿单位工作证明、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和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4.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5.原学校就读证明。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各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无误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积分入学时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学校情况慎重选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变化(以居住证为准)的,应在变动后 日内且在规定的每年 月 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各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工作机构于每年 月份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学校汇总。
第二十八条 每年 月底前,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按学校对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情况反馈各镇确认后,由 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将积分情况分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于7月中旬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
第二十九条 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待遇,按就高原则,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6月30前)取得住宅房房产证(门面房、车库等商业用房除外)、土地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持原户籍地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计划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武进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试行)
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紧缺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及犯罪、行政处罚等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为20分;本科为40分;硕士为60分;博士及以上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员级)为3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助理级)为5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为7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本市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分限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63㎡(含63㎡)且居住的为30分,63㎡以下的为15分,63㎡以上的每超过10㎡加2分,总分不超5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符合居住条件的,在本市累计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加3分;网上主动申报的,加3分。总分不限。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就业证得分+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
1.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得2分。
2.申请人出具户籍地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资料的,加80分。
3.办理苏州市计生服务卡的,加10分
4.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育龄妇女的,到达本市后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的,加10分。
(二)紧缺急需人才
引进当年符合该年度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条件的,加80分,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三)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常熟市授权数据内的有效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第二发明人加20分/件,第三及以后发明人加10分/件。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计分,分值不限。
2.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在常熟市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第一发明人加5分/件,第二发明人加2分/件,其他合作者不计分,最高不超过60分。
(四)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常熟市工作和生活期间
1.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四年一届江苏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竞赛前三名的,加30分,四至六名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90分;获得四年一届苏州市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四年一届常熟市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荣获常熟市劳动保障A级及以上诚信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每次积1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3.获得镇(区)党委、政府及本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同一部门条线同一奖项取最高分。
4.获得市委、市政府及苏州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同一部门条线同一奖项取最高分。
5.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同一部门条线同一奖项取最高分。
(五)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100毫升加2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单位加15分,不限最高分。
2.在本市登记、采样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加5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加80分。
3.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1分,不限最高分。
4.发生在常熟的好人好事,受到常熟市级媒体及以上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0分,不限最高分。
5.在常熟市参加义工、志愿服务每满10小时加1分,义工、志愿服务以最高分计分,不累计计分,不限最高分。
6.个人在常熟市捐赠每满1000元加1分,最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省民政部门或财税部门认定的慈善公益组织。
(六)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本市个人投资以10万元起计分,每满10万元加2分,最高限60分。
2.个人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500元加1分,不限最高分。
3.租住符合条件的出租户,主动提供租房发票的,每年加10分,最高分限60分。
4.在常熟市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每满1万元的加1分,不限最高分。
(七)公共卫生
得分标准:
1.自觉办理早孕检卡的加2分,未建卡的不得分;产前检查完整的加1分,产前检查不完整的不得分。
2.儿童按规定接受定期健康检查的加3分,未按要求进行的不得分。
3.在常熟市配合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的加3分,未建立健康档案的不得分。
4.适龄子女(6周岁以下,含6周岁)预防接种史齐全的加3分,预防接种史不全的不得分。
5.在常熟市从事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人员提供从业健康证明的加2分,无从业健康证明的不得分。
三、扣减分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00分。
(二)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扣100分。
(三)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0分。
(四)一年内在本市因非法行医、违法食品安全法、城市管理及劳动保障、卫生、税收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行为等各种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分。
(五)当年度因违反交通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分。
常熟市出租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加快形成出租房屋规范管理社会良好导向,稳步改善新市民居住环境,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常熟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市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在本市范围内除旅馆以外的房屋。
第三条 受地方政府委托和职责权限,新市民服务管理专职机构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工作,核查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并对出租屋租赁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出租户或代理人凭《房屋租赁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缴纳出租房屋税款,承租新市民凭税务票据进入积分申请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出租房屋依法纳税。市住建局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出租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应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出租人的委托书;
(二)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权证的,但该出租屋权属无争议的,可提供当地村(居)委会出具权属证明;
(三)居住在集宿管理区域的新市民申报积分备案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第五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出租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要加强主动服务管理,对租住在出租房屋或集宿管理区的新市民申请积分的,组织属地派出所、消防办、建管所和属地﹙社区﹚城管开展实地检查,为积分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对除以下例举情形之外的出租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
(一)人均承租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直系亲属同住除外);
(二)不能提供房产证、建房证等建房手续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四)车库出租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七条 各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集宿区房屋,核发《房屋居住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
1、集宿区房屋为依法建设;
2、集宿区符合安全条件,经属地政府委托新市民事务中心检查合格;
3、集宿区有安全措施(有监控探头、有健全的制度、有管理人员,逐步推广门禁系统)。
第八条 各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按照积分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要结合历史原因等客观实际,加强分类管理指导。对全市城镇化建设推进中形成的私房翻建的客观事实,要坚持“主体合法、安全为主、确保稳定”的原则,让更多的新市民享受同城化、均等化待遇。
第九条 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的程序为:
(一)出租人或代理人到各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出租房屋积分备案申请表;
(二)各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接到派单申请后启动备案服务工作,组织专职人员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房屋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准予积分备案证明》;
(三)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持房屋租赁登记准予备案证明到当地服务窗口开具出租房屋税收票据后,将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材料一并交所在地新市民事务分中心进入积分程序。
出租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程序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出租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证明,仅用于积分管理申请,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对同一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纳入登记积分备案的出租房屋以承租新市民居住户为单位,检查结果要及时输入管理平台入库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房屋要生成管理编号,对外发布加强服务。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出租房屋动态管理,对不予积分备案或已取得准予备案证明出现不符合第六条本规定的出租房屋要提出整改意见,对出租房屋乱搭建、“三合一”、非法群租等安全隐患要递交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整治,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管理使用出租房屋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流程要求开展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新市民事务中心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和市住建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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