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遥观镇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机关、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遥观镇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遥观镇委员会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遥观镇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遥观镇政府机关管理,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和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秩序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遵守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严格执行“四牌一栏”制度,负责人做好考勤记录,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执行。
(二)上班时间不准无故脱岗、不准聊天打逗,不准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三)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一律执行《请销假制度》(遥政发【2008】104号)。
(四)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自觉地遵守车辆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工作人员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车棚、车位内,外来车辆由门卫引导到规定地点,一律不准在主楼前乱停放。
第三条 安全管理
(一)所有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好电器,确保安全。防止和杜绝“无人灯”“无人空调”等现象发生。
(二)值班人员严格值班纪律,遵守值班制度,一律在值班室值班,值班期间要做好电话接听、通知传达、来人来访接待等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如有事不能到岗要向组长请假。值班人员需严格交接班程序,将未办结事项及值班室钥匙、通讯工具与党政办人员进行交接。
(三)下班后,门卫每天对机关内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处理,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四条 卫生管理
(一)机关院内环境卫生由门卫负责打扫,主楼内公共部分环境卫生及会议室按责任分工由工勤人员负责打扫。便民中心一楼环境卫生由便民中心及专项办人员负责打扫,一楼至二楼楼梯及二楼环境卫生由劳动所人员负责打扫,财税大楼除第六会议室外的环境卫生由财政分局及协税护税办人员负责打扫,大调解中心环境卫生由大调解中心人员负责打扫,农林站及交管所门前环境卫生由农林站、交管所人员负责打扫,楼梯及二楼环境卫生由资产办、经管站人员负责打扫。水利站内环境卫生由水利站人员负责打扫。
(二)办公室内卫生自行负责。室内桌椅、文件柜等物品摆放整齐,门窗常擦洗,办公桌上勤整理,做到门前整洁,窗明几净。
(三)院内花草树木指定专人负责,由农林站实施监督、考核。全体人员要爱护院内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做有损于公物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食堂管理
(一)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开饭时间自觉到食堂窗口排队打饭,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在指定餐桌就餐,饭后自觉地将剩饭剩菜及餐盘等放至规定地点。非机关工作人员须持就餐券就餐,就餐券到党政办领取。
(二)机关各部门条线及上级来人,申请用餐人员必须根据接待标准不同,认真填写接待申请单,按照接待单位、接待人员、陪同人员、桌数、标准填好后给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交党政办事务管理部统一办理。否则一律不予接待。餐后陪同人员要在用餐或用酒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三)食堂内部管理严格按照遥观镇机关食堂后勤保障方案执行。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招待标准,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
(五)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好食堂的炊事机械及其它炊事设施、器材,炊具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六)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各种饮食卫生制度,保证饮食安全。
第六条接待管理
(一)上级来访接待用餐、用烟、用酒、礼品一律参照《遥观镇机关来客招待管理办法》(遥政发【2009】5号)执行。
(二)如需用会议室应提前一天报党政办,由党政办统筹安排。如果使用水果要节俭、适量,杜绝浪费。
(三)镇级条线、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等,半天时间的,一般不安排用餐;一天时间的,安排1号标准工作餐。
第七条 采购管理
(一)政府采购一律参照《遥观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遥政发【2009】4号)执行。
(二)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统一购买,机关人员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到办公室领取。有单独经费核算的部门,办公用品一律由本部门负责采购。
(三)报刊征订一律由党政办扎口管理。条线征订的报刊、杂志一律要先批后订。
第八条会议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条线坚持做到会议少而精,原则上少开会、开短会,范围能小则小,能合并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各分管领导组织的会议要在一周工作安排中列出。
(二)各部门、条线召开涉及各行政村、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全镇性会议,需报镇主要领导同意。
(三)部门、条线牵头召集的会议由召集部门、条线负责会议通知以及材料准备,并落实签到、登记等工作,其会务安排由党政办予以协调配合;全镇性会议的会务由党政办负责组织。
(四)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并签到入场,不得代签,因事确实不能参会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五)参会人员应注重会风,认真听讲,作好记录,不随意走动、交谈、离开,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一律关机或置于静音状态。
(六)凡享受车贴的工作人员,参加市、区级会议或公务活动,交通费自理。出常州市区(不含金坛、溧阳)范围并确需自己用车的,按上级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车贴的按规定凭票报销。
第九条机关财产管理
(一)镇机关所有财产公物必须由财政分局、资产办严格登记,并统一由办公室调配、保管。因人员变动时,贵重物品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党政办和分管领导签字监交。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视情节予以赔偿。
(二)各部门、各办公室如需添置物品,一律报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必须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拿出书面建议方案,报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后,交由党政办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三)更换下的旧物品,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统一处理。如果变卖,款项上缴财政所。其他部门、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自行处置。
第十条机关保密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印章由党政办专人负责保管,一般材料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后,方可到党政办盖印,涉及建设、土地、资金、合同、协议等内容的文件需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人盖印,党政办需做好重要用印事项记录。各部门的印章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启用印章不得违规。
(二)加强保密教育,任何人不得泄露党委会议、班子会议、镇长办公会议等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容,严禁在家、亲属、好友中讨论政府机密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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