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我镇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程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请销假制度,现将请销假制度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遥观镇委员会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请销假制度
一、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行政村、社区负责人,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如因病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二、请假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镇干部、部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请假,报分管领导及片长同意,由镇党委书记批准。其它人员的请假须逐级上报审批,1天以内的请假须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口头形式);1天以上5天之内的请假须逐级报分管领导同意(3天以上须书面审批);5天以上的请假须报镇党委书记批准。书面请假须到镇效能办办理请假手续(效能办设在镇纪委办公室)。
各类人员凡属各级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均需逐级上报,报镇党委书记批准。
三、假期已满,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四、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执行纪律不严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逾假不归或者不及时销假的,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
五、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假期审批手续。
六、本制度自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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