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机关应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种类及责任追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失职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擅自离岗、脱岗,贻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行为。
三、违反失职追究制处理办法
(一)未实行失职追究制的单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机关工作人员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三)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根据《武进区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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