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结合我镇实际,现重申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行政村、社区负责人,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如因病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2、请假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镇干部、部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请假,报分管领导及片长同意,由镇党委书记批准。其它人员的请假须逐级上报审批,1天以内的请假须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口头形式);1天以上5天之内的请假须逐级报分管领导同意(3天以上须书面审批);5天以上的请假须报镇党委书记批准。书面请假须到镇效能办办理请假手续(效能办设在镇纪委办公室)。
各类人员凡属各级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均需逐级上报,报镇党委书记批准。
3、假期已满,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4、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执行纪律不严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逾假不归或者不及时销假的,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
5、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假期审批手续。
二、奖惩制度
-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请销假制度,如发现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一律取消本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 在规定的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正常发放。
- 工作人员因病、事假,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按70%发放;连续病、事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岗位津贴按50%发放;连续病、事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正常发放。精神病和癌症、瘫痪病人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待岗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因产前和哺乳期请假的按事假规定处理。
4、病、事假满1个月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按实际在岗工作月份发放;事假3个月以上、病假6个月以上,年度考核评为不定等次,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中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予以辞退。
三、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武进区遥观镇委员会
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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