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33744/2011-00012
主题分类:科技、文化、人事、民政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重点工作 遥观镇:社会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11〕3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11-01-05 发布日期:2014-06-06
内容概述:通知就遥观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作出安排
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遥政发〔2011〕3号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看病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我镇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区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现就我镇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外,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个人(含学生、单位职工)80元/人.年。

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对象和五保户、三属军人(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个人免缴保险费,由镇、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

2、单位缴费:按参保职工75元/人.年(不含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

3、财政补贴:市政府20元/人.年,区政府105/人.年,镇政府95/人.年

三、补偿标准

(一)门诊

参保人员(含学生)在区内定点医院和村卫生室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15%,最高限额500元。

(二)住院

1、参保人员(学生除外)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补偿:

镇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补偿比例统一为70%。

区级医院:按下列标准的90%计算,转区外就医的按下列标准的60%计算。

3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300元以上到4000元部分                 补偿50%

4000元以上到10000元部分               补偿60%

10000元以上到30000元部分              补偿70%

30000元以上部分                        补偿80%

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住院总费用在500元以上的,补偿费用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半年累计视作一次住院,按比例补偿。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每次由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区内三家区级医院透析治疗的,还可以享受60元/次的慈善补助。

2、参保学生(包括幼儿园)在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区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100元以上到1000元部分                 补偿50%

1000元以上到5000元部分                补偿60%

5000元以上到10000元部分               补偿70%

10000元以上到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0元以上部分                        补偿90%

参保学生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三)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自然分娩500元/人,剖宫产800元/人。

四、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2011年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人均为300元,比2010年提高了4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元,提高14%;区、镇两级财政补贴提高30元,提高18%。从缴费比例看,个人缴费占总筹资的27%;区、镇两级财政补贴占总筹资的67%。从补偿待遇看,在提高筹资水平的同时,也相应提高了补偿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各村、社区、各单位要从不同角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多做群众思想工作,确保参保率不降低。

2、切实做好应保尽保工作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和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按照文件规定的参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要做好外来人员的参保工作,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企业要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遥观、剑湖、剑苑三个社区居委会要对责任范围内的居民挨家逐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主动服务,确保参保。

3、确保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研究保费收缴的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力量,及时足额收好城乡居民的个人应缴费用。个人缴费(包括本地职工)由村委和居委会收取,外来职工由企业代收个人缴纳的80元;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由单位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75元缴纳相应的费用。各村、社区、各单位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保险费交镇财政分局。

4、认真做好信息录入和核对工作

信息录入和核对工作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以2010年的参保人员名册为基础,新参保的人员在上面增加,不参保的在上面划线减少。填表结束后,各村、社区、各单位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镇卫生计生科,镇将及时组织名单录入,录入结束后打印给各村、社区、各单位核对签字,确保名单准确无误。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由镇民政科负责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核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通知区卫生局业务中心。在全区名单录入结束后,将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名单进行计算机比对,重复名单再打印给各村、社区、各单位,经核实后予以剔除,防止重复参保。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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