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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33744/2007-00027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遥观镇:土地管理与征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07〕12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07-11-23 发布日期:2014-06-20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意见
遥政发〔2007〕12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配合前阶段镇级资产清查后的管理,切实维护镇级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镇级资产,现根据武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职责

1、镇财政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镇级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镇级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2、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镇级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资产范围

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三、资产配置

1、购置审批。镇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由购置单位制定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财政所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经区发改局立项后,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施。

2、预算管理。经镇政府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镇财政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3、政府采购。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登记入账。各单位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各单位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四、资产使用

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镇级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

1、对单位占用、使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台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卡、物一致,防止资产流失。

2、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落实专人管理资产。

3、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的,必须事先上报镇财政所。

五、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行政划拨等行为。

1、处置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财政所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2、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等方式处置资产。由财政所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应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4、收入管理。资产处置的收入,残值收入、房租等资产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金等。

六、资产统计报告

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前阶段资产清查后的结果,按财政所提供的资产统计台账格式,建立各单位资产档案,登记资产台账。每年向镇财政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镇财政所要逐步建立镇级资产信息库,对镇级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镇级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违反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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