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安置小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33744/2013-00115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遥观镇:土地管理与征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13〕22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13-03-19 发布日期:2014-06-29
内容概述:通知就加强安置小区管理作出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置小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遥政发〔2013〕22号
 

 

各行政村、社区,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拆迁安置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建设,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提高小区居住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坚持“政府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负责制。

1、成立管理机构,建立工作班子。宋剑湖家园、半岛小区各自成立管理办公室,小区管理办公室在社区居委会未成立之前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工作。白塔小区由塘桥村负责管理,观景苑小区安置区域由钱家塘社区负责管理。小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镇党委、政府直接任命,工作人员从相关行政村、社区抽调,具体如下:宋剑湖家园小区工作人员由芳庄社区、剑湖村、印墅社区、洪庄村各抽调一名四职干部;半岛小区管理工作人员由留道社区、钱家塘社区、通济村、洪庄村、桥南村各抽调一名四职干部。小区管理办公室下设物业科,具体负责安置区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科人员由镇政府成立的政和物业公司统一招聘。

2、实施联动机制,明确职责范围。镇建管所负责小区物业移交前的综合验收、应当移交的所有资料及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接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小区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派出所、国土、城管、农林、供电、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小区管理工作。相关村、社区发挥管理优势,承担相应职责,协助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抽调人员参与小区管理,调解居民矛盾,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3、理清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各村、社区抽调人员和物业人员在管理办公室集中办公,接受管理办公室领导,原则上不再兼任原单位其它工作,工资待遇由原单位按镇制定统一人员经费标准拨付给小区管理办公室(人原经费标准按不同人员性质确定不同的标准),管理办公室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发放,保险由原单位负责缴纳。

二、保障管理服务费用

1、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主要收入为各级财政补贴经费、收缴的管理服务费、配套设施及场地经营收益。日常支出实行预算制,费用审批制度参照镇属事业单位。

2、建立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保障机制。按村、组、居民每月各承担0.1元/平方米标准配备管理服务费。小区居民缴纳的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和小区配套设施及场地经营收益,全部用于小区管理服务支出,不足部分由镇进行适当补贴。

3、租住小区安置房的,每月需缴纳0.5元/平方米卫生清运保洁费。房屋私自交易购买户按租房户标准缴纳卫生清运保洁费。对上述对象,由原村、社区为主体负责收缴的,镇不再扣除所在村组需承担的管理服务费;由管理办公室为主体收缴的,扣除办法不变。

4、拆迁安置小区专项维修由镇政府根据维修项目立项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明确管理服务内容

小区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小区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小区管理办公室物业科承担小区公用设施的报修登记和维修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财务制度。

2、负责小区内公用场所的卫生保洁管理。小区长效管理服务外包给专业保洁公司进行保洁,由小区管理办公室和镇长效管理办对保洁公司进行考核。保洁费用由镇政府统一承担,镇下拨给各村、社区的长效管理综合补贴中人员经费按安置人数相应扣除。

3、负责小区内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绿化日常管护实施市场化运作,由小区管理办公室牵头对服务外包公司进行考核。对小区内绿化绿地按原村、社区安置面积比例进行分片划区,由各村、社区负责所划区域内的毁绿种菜等不文明现象的整治工作,并承担树木补种费用。

4、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持公共秩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消防和交通等事项的安全防范。各小区由镇统一配备警务室、机房监控设施及监控室。

5.负责收缴各类管理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装修押金、卫生清运保洁费、车位保洁费等。

6、强化车位管理,做好小区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管理与服务工作。

7、负责小区居民入住前的装修审核与管理。

8、组织小区生活服务及文化活动,管理小区内各类档案、资料。

9、协调小区内各类矛盾及居民反映的其他问题。

10、法律、法规及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四、强化督查考核机制

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综合考核制度,由镇相关部门定期对小区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镇对各村(社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挂钩。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镇级安置小区,村级安置小区管理规定由各村(社区)自行商定。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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