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部门:
为加大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推动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自即日起,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食品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先进示范单位,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内容
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着重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和主要辐射农村地区的食品批发市场等农村食品源头治理力度,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业态和重点案件线索,集中力量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市场突出问题。
(一)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要以清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切实摸清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法依职责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检查、发动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严惩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
要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意识不强、进货查验责任不落实、查验记录不规范和记录不全等突出问题,重点针对食品小作坊、小超市、农家乐、小餐饮、小摊贩,并将农村地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或原料行为。对从合法渠道采购但不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索票或票证不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及其他地区或监管部门的,要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监管部门。要通过宣传培训、现场观摩、示范店创建等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落实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把关责任和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
(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
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对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力度,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坚决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严肃清除一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以及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或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和处置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要切实加强对小作坊、农村集贸市场、农家乐、集体用餐、学校食堂、农村食品配送车等重点业态、场所和对象的监督检查,通过市场整治和示范引领,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坚持重典治乱、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着力巩固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成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好社会共治作用。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采购活动,以及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努力实现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合规、生产经营过程可控的目标要求,构建安全有序的农村食品市场环境。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4年9月上旬开始至2014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9月上旬)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启动专项整治的信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乡镇文化站、学校等平台以海报、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整治规范阶段(9月中旬—11月)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农村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突出重点品种、高风险食品品种生产加工主体;对于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突出经营高风险和重点食品以及问题多发的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检查。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9月25日之前上报一次中期工作汇报(含统计表),汇报内容为前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底)
11月30日前,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报镇食药安委办(含统计表),内容主要包括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期间,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不乱。镇成立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镇食药安委办、工商分局、市管委、经发科、卫生院、城管中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镇食药安委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升监管合力。镇经发科、工商分局、市管委、卫生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农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规范工作,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清理规范、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整治以及生产经营劣质食品等违法行为整治,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工商部门要集中力量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久治不愈的“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及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并落实整改率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达到100%;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或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严格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部门彻底追查。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镇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妨碍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镇食药安委办适时组织对村、社区开展督查和暗访,并于行动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有关情况作为年底对各村、社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舆论氛围。要着重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市场综合治理,强化社会共治。在开展整治工作期间,镇食药安委办将下发市食安办、常州工商、常州质监、市卫生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要在镇、村公告栏、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张贴。
附件1: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附件2: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3:江苏省食品摊贩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4: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5: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典型案件基本情况表
附件6:食品小作坊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附件7:食品摊贩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附件1:
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生产单位
|
校园及周边经营
|
证照情况
|
吊消许可证
|
吊消营业执照
|
查扣假冒食品数量
|
查扣劣质食品数量
|
小作坊
|
儿童食品
|
无
|
是否取缔
|
生产
|
流通
|
餐饮
|
总量
|
儿童
食品
|
总量
|
儿童
食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基本情况调查表
小作坊名称
|
|
地 址
|
|
分布区域
|
□农村 □乡镇
□县级城市城乡结合部 □县级城市城区
□地市级城市城乡结合部 □地市级城市城区
|
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
卫生许可证
|
□有 □无
|
营业执照
|
□有 □无
|
核准许可备
案登记情况
|
□是(若当地实行食品小作坊核准、许可、备案或登记制度) □否
|
从业人员数
|
|
持有效健康证
明从业人员数
|
|
从业人员中系
少数民族数
|
|
主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
□高风险
□中风险
□低风险
|
生产加工环境
|
□较好
□一般
□差
|
生产加工
占地面积
|
□20㎡以下 □20~50㎡
□50~100㎡ □100㎡以上
|
生产加工状况
|
□常年生产加工
□季节性生产加工
□停产
|
生产加工方式
|
□半机械化生产加工
□纯手工生产加工
|
原料把关方式
|
□自检
□仅索取合格证明
□不把关
|
是否使用
食品添加剂
|
□是
□否
|
主要生产
销售方式
|
□生产销售分离
□前店后坊(现卖)
□前店后坊(来料加工)
|
产品检验方式
|
□委托检验
□自检
□不检验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次调查的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达不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组织和个人。2、卫生许可证过期,视为无证;营业执照过期,视为无照。3、食品小作坊主要产品安全风险级别可根据《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类参考目录》确定(附后)。此目录仅供各地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食品大类中具体小类别的风险情况进行合理分类。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分为高、中、低三类,对于目录二、四项中的食品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划分到高、中或低风险食品类别中。若被调查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第28大类其他食品范围的,由各地自行确定风险类别。4、被调查者除填写无选项的调查项目外,其它调查项目的回答在相应选项前的“□”内打“√”。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类参考目录
一、高风险食品
肉制品、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中风险或高风险食品
饮料、冷冻饮品、酒类(白酒、黄酒)、水产加工品
三、中风险食品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酱油、食醋、调味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其他酒)、蔬菜制品、蜜饯及水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
四、中风险或低风险食品
调味品(鸡精调味料、酱类)、糖果制品(糖果制品、果冻)、炒货及坚果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五、低风险食品
粮食加工品(大米)、调味品(味精)、食糖、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
附件3
江苏省食品摊贩基本情况调查表
主要经营者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经营类型
|
□流通类食品摊贩 □餐饮类食品摊贩
|
主要经营区域
|
□闹市 □背街小巷
□居民社区 □城乡结合部
□农村地区 □其它
|
从业人员数
|
|
从业人员中
系少数民族数
|
|
从业人员类型
|
□下岗职工
□城镇无业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
□残疾人员
□其他
|
个人健康
检查情况
|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未进行过健康检查
|
采购食品原料
索取票证情况
|
□全部索取
□部分索取
□不索取
|
是否使用
食品添加剂
|
□是 □否
|
是否希望
集中经营
|
□是
□否
□无所谓
|
是否已备案
或登记
|
□是(若当地实行食品摊贩备案或登记制度)
□否
|
主要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次调查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的场所或门店,在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为餐饮类食品摊贩;其他的,归入流通类食品摊贩。2、表中“集中经营”是指,在政府划定的区域(点)和固定时段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3、被调查者除填写无选项的调查项目外,其它调查项目的回答在相应选项前的“□”内打“√”。
附件4:
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检查食品生产单位
其中:食品生产小作坊
儿童食品生产单位
|
户次
|
|
|
|
检查食品经营户
其中: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
|
户次
|
|
|
监督抽检食品
其中:儿童食品
|
组数(或批次)
|
|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次
|
|
取缔无照经营户
|
户
|
|
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
|
户次
|
|
|
|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
|
个
|
|
查扣侵权仿冒食品数量
其中:查扣侵权仿冒儿童食品数量
|
公斤
|
|
|
查扣劣质食品数量
其中:查扣劣质儿童食品数量
|
公斤
|
|
|
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
其中:查处侵权仿冒儿童食品案件
|
件
|
|
|
查处劣质食品案件
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
件
|
|
|
查处食品违法案件(总数)
|
件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
件
|
|
召开新闻发布会
|
省级
|
次
|
|
市级
|
|
县级
|
|
备注:1、查处食品违法案件(总数)≥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查处劣质食品案件;
2、本表9月25日、11月30日前各填报一次。
附件5:
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典型案件基本情况表
报送单位:
填报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名称
|
|
案件简述
|
|
案件处理情况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
备注:本表9月25日、11月30日前各填报一次,重大案件随时填报。
附件6
食品小作坊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调 查 项 目
|
数 量
|
本地食品小作坊总数(家)
|
|
分
布
情
况
|
分布在农村总数(家)
|
|
分布在乡镇总数(家)
|
|
分布在县级城市城乡结合部总数(家)
|
|
分布在县级城市城区总数(家)
|
|
分布在地市级城市城乡结合部总数(家)
|
|
分布在地市级城市城区总数(家)
|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总数(家)
|
|
持有效营业执照总数(家)
|
|
地方核准、许可、备案或登记总数(家)
|
|
从业人员总数(人)
|
|
按从业人员数划分
|
5人以下小作坊总数(家)
|
|
6~10人小作坊总数(家)
|
11人以上小作坊总数(家)
|
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业人员数(人)
|
|
从业人员中系少数民族总数(人)
|
|
主要产品质量安
全风险类别情况
|
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的小作坊总数(家)
|
|
生产加工中风险食品的小作坊总数(家)
|
|
生产加工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总数(家)
|
|
生产加工
环境情况
|
环境较好的小作坊总数(家)
|
|
环境一般的小作坊总数(家)
|
|
环境差的小作坊总数(家)
|
|
生产加工占地
面积情况
|
20㎡以下总数(家)
|
|
20~50㎡总数(家)
|
|
50~100㎡总数(家)
|
|
100㎡以上总数(家)
|
|
生产加工
状况情况
|
常年生产加工总数(家)
|
|
季节性生产加工总数(家)
|
|
停 产 总 数(家)
|
|
生产加工
方式情况
|
半机械化生产加工总数(家)
|
|
纯手工生产加工总数(家)
|
|
原料把关
方式情况
|
开展自检的小作坊总数(家)
|
|
仅索取合格证明的小作坊总数(家)
|
|
不把关的小作坊总数(家)
|
|
使用食品添
加剂情况
|
使用添加剂的小作坊总数(个)
|
|
不使用添加剂的小作坊总数(个)
|
|
主要生产销售
方式情况
|
生产销售分离总数(家)
|
|
前店后坊(现卖)总数(家)
|
|
前店后坊(来料加工)总数(家)
|
|
产品检验
方式情况
|
委托检验的小作坊总数(家)
|
|
开展自检的小作坊总数(家)
|
|
不检验的小作坊总数(家)
|
|
本地食品小作坊
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监管主体情况
|
|
|
|
|
|
|
填表说明:对于表中“本地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监管主体情况”一项,写明制度名称、制度出台部门、出台时间和监管主体即可。如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已建立的,写明;如市级层面未建立,但辖区内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建立的,逐一写明。表格不够的,可另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