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现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职责
1、遥观财政分局是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公司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2、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资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的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财政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的资产、行政单位及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由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的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资产配置
1、购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资产配置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2、购置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应由购置单位制定购置计划,按规定进行报批。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施。
3、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预算管理。经镇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4、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5、登记入账。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帐。
(二)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
1、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健全台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卡、案一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人管理国有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的,必须事先上报镇政府及财政分局审核批准。
(三)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行政划拨等行为。
1、处置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处置房屋建筑物或土地的,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审批;其他资产的处置,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分局审核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2、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以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等方式处置房屋建筑物或土地的,由财政分局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未经评估,各单位不得处置。评估报告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和评估报告一起到财政分局办理备案。备案表作为缴纳契税、办理房屋建筑物或土地过户的资料之一。
3、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90%。
4、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残值收入、房租等资产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用于单位发放职工福利、奖金等。
四、资产统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应当建立资产档案,登记资产台账,每年向财政分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财政分局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镇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检查监督,违反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遥观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
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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