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创优投资环境,根据武政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2009年度政府性基金、规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我镇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在职职工。
二、征收内容
(一)防洪保安资金和社会性开支
1、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娱乐类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内部分按2‰征收,超过1亿元部分按1‰征收。
2、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
3、钢管制造、纺织印染企业,则对照上述标准享受外,再优惠15%,优惠部分必须实行先征后返。
4、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则按其业务收入的1‰征收。
5、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
6、按武政发(2009)14号文件规定,防洪保安资金1‰属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减免。
7、区政府确定的2009年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及镇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按区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由企业申请,政府审批)。
(二)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10元/人/年征收。
(三)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按20元/人/年征收。
(四)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餐饮业等特殊行业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武政办发(2004)88号文件执行。
(五)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按武政办发(2003)48号文件执行。
(六)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按武政残(2002)3号文件执行。
(七)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绿化费按13元/人/年征收。
(八)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50元/人/年征收。
(九)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人防经费按武政发(2004)2号文件执行。
(十)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应缴纳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按武政发(2006)22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收缴及管理办法
财政所是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的制订、票据和资金管理等。国税、地税、协税护税办公室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1、防洪保安资金和社会性开支(除外资企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绿化费(除外资企业)、人民教育基金(缴纳营业税企业)、防洪保安资金(缴纳营业税企业)、工会经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营业税企业)、人防经费、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等委托地税部门征收。
2、防洪保安资金和社会性开支(外资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增值税企业)、人民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绿化费(外资企业)委托国税部门征收。
3、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防经费、人民教育基金、绿化费和垃圾处理费由协税办征收,于每月底上交财政所。
4、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和绿化费由财政所负责征收。
四、其他征收事项
(一)村级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按实收总额扣除代征的手续费和上交区以上部份后,按20%返回给各行政村。
(二)职工人数的确定:查账征收的企业以上年度的计税工资人数为依据;附征企业以上年末的实际职工人数为准。
(三)全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基金、规费的征收工作,各征收部门要加大执收力度,严格按标准征收,做到应收尽收、资源共享、部门联动,确保完成2009年征收任务。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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