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党总支(党委)、行政村(社区)委员会:
现将《武进区遥观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武进区遥观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推进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济合作社,含村改居的涉农社区,农村股份合作社,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平调、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 “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委托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督,镇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与农经站合署办公,担负管理镇、村集体资产职能,做好农村“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镇农村会计服务站更名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每5个村至少1名代理服务人员的标准,在原有的人员中设置。村会计服务站至少设置1名代理服务人员,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人员有缺额的,按统一招聘相关要求,配强配足配好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镇、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制定镇 “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规范“三资”管理行为;
(三)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参与做好重大农村集体“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强化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 “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六)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 “三资”审计任务。
第七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二)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准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对不规范、不合理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三)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四)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五)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六)指导帮助各村建立“三资”台账和合同管理台账,督促协助村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和“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村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经营等方案;
(三)定期向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或公开村集体“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四)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五)建立村集体“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并及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制定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和“三资”管理制度,并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
(二)定期召开会议,开展民主理财,对村所有的开支票据和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审核。对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对村属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和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立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或镇党委、政府、纪委反映。
(四)听取和搜集社员(村民)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五)对本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集体“三资”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出让、入股、变卖、投资基建、物资采购、对外投资等形式,促进集体“三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资产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征求意见。村集体资产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实施,必须在村两委会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党员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参加的民主听证会充分征求意见,同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投票决策。在民主听证的基础上,提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一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并记录在案。
(三)镇审核。村集体资产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报镇资管办、“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四)全程监督。镇纪检、审计、农经等监督机构在村集体资产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全程监察监督。
(五)公示公开。凡涉及村集体资产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社员(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重大事项实施结果接受社员(村民)代表评议。
第十二条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配置市场化运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市场化交易。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贷款,探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等抵质押贷款方式。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和抵押,以公开规范的方式流转,享受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权益。
第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社员(村民)发包外,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但在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村民)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村集体投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总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镇统一依法组织招标投标;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邀请招标,并签订规范有效的书面合同,报镇资管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签字后,提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签订变更合同或合同解除书。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收支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需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时,属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以及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解缴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各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一旦发现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由村会计保管,并建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应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干部交通费、通讯费实行标准制;招待费用、会议费用实行预算制;未经同意不得发放任何补贴;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全面掌握资产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产资源权属。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二十九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制定民主理财规章,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活动一般每月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也可每季度集中审查一次。每次审查结束,必须有书面记录。年终,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将全年村“三资”管理审查情况向社员(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季公开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必须做到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镇资管办要指导帮助各村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台账,配合开展审计监督,督促各村做好 “三资”公开和民主理财工作。同时,应充分利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
第三十三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及时将各村经济业务原始资料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三十四条 镇纪检(监察)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农经等部门人员,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村主要干部任期(届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实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镇资管办主任、管理人员;
(三)镇农村“三资”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服务工作人员;
(四)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会计。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损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改正;
(三)诫勉谈话;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待岗);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
(十一)建议依法罢免职务。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农村“三资”管理中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镇资管办人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级管理人员,由镇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区纪委(监察局)、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由区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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