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事业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及《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对各村、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接受委托,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等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位建立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六)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 将安全生产纳入规划,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责任制考核工作,并制订考核细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工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受镇政府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四条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旅社、饭店、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按照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参加辖区内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建筑业、公用事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对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上级组织的对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按照规定参加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依法实施小城镇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规定参加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卫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城镇户外广告和灯光亮化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镇以下道路、田间和场院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利设施(包括泵站、堤坝、涵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及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按规定组织协调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等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
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依法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规定组织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五)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安委会;
(六)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报表。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或被委托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受委托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受委托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上报查处。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们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镇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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