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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遥观镇2013年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14133744/2013-00071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遥观镇: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13〕20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13-03-19 发布日期:2014-06-18
内容概述:通知就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出实施方案
遥观镇2013年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遥政发〔2013〕20号
 

 

各村、社区、镇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根据《遥观镇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遥政发[2012]号)的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全面整治,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完善卫生设施,提高企事业单位对食堂的自身管理水平。到2013年底,单餐就餐5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持证率达9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摸底调查和登记建档,掌握全镇企事业单位食堂基本情况。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摸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食堂的名称、地址、面积、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证照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企事业单位食堂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各村、社区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食堂管理,督促各单位食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并与责任人签订预防食物中毒责任书。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食品安全必须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三)全面进行监督监测,严把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关。对所有已登记建档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是尚未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督促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完善卫生设施。积极申领许可证;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以及拒不整改的,坚决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食物中毒防范意识。食堂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统一培训后才能上岗;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健康合格证明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3年3月)。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及责任范围的调查摸底、登记工作,做到没有疏漏。镇食安办会同卫生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共同研究制订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4月)。各级要层层动员,广泛宣传,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由各村、社区及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及责任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食堂负责人进行培训,具体要求由卫生部门派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关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各单位按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必要时也可上门指导。

(三)整改发证阶段(2013年5-7月)。各村、社区及责任部门要统一组织,对照目标,认真开展工作。在规定整改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指导,并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落实整改。对既不达标、又不整改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食堂整改到位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镇食安办,由镇级食安办会同镇卫生院防保医生初审,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区食安办,由区食安办协调卫生部门进行验收,对达标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8月)。各村、社区及责任部门对照整治目标要求,全面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法,提高管理水平,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各村、社区及责任部门于8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表报送镇食安办。

四、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及责任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合理规划整体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镇食安办要依托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参与,统一组织实施本镇企事业单位食堂整治工作。

(二)镇卫生院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布局合理、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食堂许可、检查、督促整改等工作的力度。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共同做好食堂上游供货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所供原辅材料、用具等质量安全、有效。

(三)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调动各方力量参与企事业单位食堂整治工作的积极性。

(四)做好整治的考核验收工作。镇食安办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能,适时开展督查调研,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宣传表彰工作先进。

五、责任分工

各村、社区负责所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镇经发科负责原镇属企业及钱家工业园企业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附:餐饮服务许可证申领条件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卫生要求: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备餐间面积≥5㎡。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5、通风排烟设施: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6、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7、专间(备餐间)要求: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

三、提交材料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各加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卫生管理网络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咨询联系电话:8631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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