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体经营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强公共卫生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决定自即日起对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经营等单位进行2009年度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验审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许可验审范围:
1、《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所有食品生产单位(包括食品包装容器)和经营单位或个人;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所有公共场所单位或个人包括(宾馆、浴室、舞厅、卡拉OK厅、日用化工企业、美容、美发店、游泳池、银行〈营业厅、储蓄所、信用社〉、自来水厂、旅馆、网吧、茶座、二次供水等)。
二、换证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09年1月16日——2009年3月12日上午空腹(节假日和逢“5”、“8”不办理)。
2、地点:遥观镇卫生院二楼防保科(带2008年度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3、大便交送时间:2009年3月11日上午9点以前送到遥观卫生院防保科门口。
三、收费标准:
按苏价(2004)441号、苏财综(2004)141号、常价费(2005)10号文及区物价局批准的培训收费标准规定:
1、健康体检:每人收70元。其中:一般项目检查30元(含胸透及肝功能、表抗),肠道带菌检查40元。公共场所人员需另加收梅毒血清检测费11元、艾滋病(HIV)抗体检测费30元。
2、培训、资料费10元/人。
3、食品行业卫生许可证审查费:各食品厂(食品用品)每单位500元,食品加工场、副食品批发部、超市每单位300元,饭店每单位200元,卤菜、面包房、小吃店、副食品店、药店每单位100元,职工食堂、摊位每单位50元。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查费:舞厅、普通浴室每单位300元,美容店、游泳池、商场、卡拉OK厅、银行〈营业厅、储蓄所、信用社〉、自来水厂、招待所、旅馆、网吧每单位150元,理发店、茶座、二次供水单位等其它公共场所每单位50元。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财综(2008)6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登记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凭相关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免收卫生审查费、本人预防性体检费。
望各单位接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两证”年审、换证工作。四月份起区卫生局将依法对逾期未换证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直至依法予以取缔。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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