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33744/2009-00086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遥观镇: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09〕13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09-01-08 发布日期:2014-06-28
内容概述:通知对加快经济发展有关问题作出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遥政发〔2009〕13号
 

 

各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级关于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加快发展经济的精神,对利用本镇土地等资源发展经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是利用本镇土地等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在本镇注册登记,税务开票和进行统计。

二、利用本镇土地等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异地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租房企业)都必须变更登记,到本镇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

三、新变更注册登记回本镇的企业自税务开票之日起,享受镇级综合性规费“二免三减半”(即二年全免,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四、在本镇和异地同时注册的企业在撤消异地注册转回本地开票后,以本地注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为基数,新增销售享受镇级综合规费“二免三减半”(即二年全免,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五、变更注册登记回本镇的企业,同样享受本地的各种奖励优惠和服务。

六、要切实加强对变更注册登记企业的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办理各种变更手续,为企业排忧解难。

七、对利用本镇土地等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异地注册开票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土地、建房、用电、环保等各方面不再帮助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活动。

八、对利用本镇土地等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异地注册开票又不及时变更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的土地补交道路等基础设施费每亩1-2万元,并且使用的每亩土地年租金收取标准必须在5000元以上,相关村不得降低收费标准。

九、新办企业应及时在本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坚决取缔违法经营企业。

十、各村、企事业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做好企业回流的引导和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促进本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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