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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744/2012-00116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遥观镇: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遥政发〔2012〕15号 发布机构:遥观镇
产生日期:2012-02-28 发布日期:2014-06-28
内容概述:通知就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遥政发〔2012〕15号
 

 

各村、社区,各部门:
  现将《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遥观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市、区等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各行政村、社区(工业园)和有关部门及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村、社区(工业园)、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四)对村、社区(工业园)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上级政府或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提请上级政府予以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镇级财政预算;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着重加强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细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十一)领导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村、社区(工业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村、社区(工业园)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依法督促、指导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督促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加大安全投入,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四)按规定组织对辖区企业、公共设施和重点部位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管辖范围内危险源、点的监控与管理;积极排查和上报辖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协助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单位发生的事故,协助组织抢救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均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依法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

(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制订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结合自身职能、按照本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经发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的宣传,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负责将非煤矿山、石油和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及隐患治理排查,在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能;

(五)支持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指导、监督通信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的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

(七)指导、监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八)协助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辖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
  第八条 文广教体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以下简称学校)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承担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图书经营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七)负责相关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等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九)负责相关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本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技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

(二)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条交警中队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镇民政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等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镇司法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二)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镇财政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四)配合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社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工伤保险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四)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十六条镇建管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四)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村镇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工程选址或规划方案审定时,对涉及安全等前置条件的应依法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依法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七)负责危险房屋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于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八)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旧房改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置房房建设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镇交管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配合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依法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五)配合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镇水利水务站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利、水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市属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的各类行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镇农技农机站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药、兽药、饲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农资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动物重大疫情的防控、应急处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卫生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林木采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直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镇服务业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主办的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镇卫生计生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以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二)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普宣传,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四)指导、监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镇环保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

(三)督促、检查企业环境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镇城管中队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市管理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及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庙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镇统计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指导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镇拆迁办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拆迁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拆迁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组织对拆迁施工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镇市管委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城管等部门做好庙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镇土管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宕口)、砖厂治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负责冶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依法协助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领证工作;

(五)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工作;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镇党政办、综合科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第三十条 统战条线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武部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人防工程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参与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参与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镇总工会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的拟订工作,就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宣传活动;
  (四)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安全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五)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镇用电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电网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相应调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镇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8年颁发的《遥观镇政府关于遥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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