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村:
为妥善解决我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武进区人民政府武发[2006]37号文件和武政办发[2006]25号《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仅限于已失地的村民小组,所谓失地是指经区国土部门批准征地后剩余耕地在人均0.1亩以下的村民小组,具体由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二、办理原则
1、保障对象,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简称“村民小组”)成员中产生的需要保障的人员,包括因征地“农转非”的农居人员。
2、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若本人不愿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自动放弃处理。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捆绑式进入,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三、集体定额缴费资金的筹集
集体定额缴费资金按照“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从历年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积累资金中筹集。
1、对于1999年以前的企业征地和市镇开发建设用地,历年来采用“固定回报”方式收取土地租金的,可由村民小组与征地单位协商解决的办法筹集资金;对于1999年及以后年度的征地,可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筹集资金。
2、对于镇公益事业性等用地,历年来采用“固定回报”方式收取土地租金的,原则上以村民小组能够交清集体定额缴费的保障资金为限,若通过上述筹资方式向企业筹集后仍不够缴纳保障资金的,镇财政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土地补偿金,支付后镇财政不再按年支付土地利息款。
村民小组按上述渠道筹资后仍不足缴纳集体定额缴费资金的,由各村民小组自行解决。
四、实施要求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有关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摸清情况,严格执行政策,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有序推进。
五、组织领导
镇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储小平任组长,符建华、唐剑华、顾建春、孙亚明任副组长,镇经管、财政、土管、劳动、企管、信访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唐剑华任主任、高兔生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具体负责全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工作。各有关村由村总支书记具体负责,并抽调相应的人员具体办理此项工作。
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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