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关于横山桥镇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33787/2014-00019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横山桥镇:土地管理与征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横政字〔2014〕26号 发布机构:横山桥镇
产生日期:2014-05-06 发布日期:2014-06-30
内容概述: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
关于横山桥镇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的实施意见
横政字〔2014〕26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土资源永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积极举措,也是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为积极响应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认真贯彻武进区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工作精神,扎实开展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创建活动,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现结合横山桥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省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不断构建和完善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横山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目标要求

    力争通过节约集约模范镇创建评比工作,使横山桥镇形成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综合体系得以全面建立,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系更加完善,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具体要求包括:

    1、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实现选商引资的目标,提高用地准入门槛,力争未来三年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新增建设用地对新增 GDP贡献额、新增建设用地对新增财政收入贡献额每年增长10%,使横山桥镇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

    2、耕地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建立“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公众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切实将国土资源“大家用、一家管”的模式改变为“大家用、大家管”,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稳定,实现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双赢。

    3、依法管地水平进一步提升。不断强化土地执法监管,严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多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确保卫片执法检查中“零违法、零约谈、零问责”。

三、主要内容

1、加强用地指标管理,提高用地保障能力。通过强化规划引导,严格计划管理,充分利用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全产业发展、社会事业、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四大重点工作,积极争取重点项目点供和独立选址;扎实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复垦整治,创优“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2、严格项目用地条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用地计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低碳产业中低污染排放项目以及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用地保障力度;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项目规模。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必须依法处置闲置用地,建立低效利用土地循环利用机制;强化闲置土地监管措施,加快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4、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差别定价机制;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不得擅自更改用途、容积率等。

    5、加大批后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用地责任。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建立预先防范机制;建立联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大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查处奖惩机制。

    6、创新绩效考核方法,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将节约集约用地与干部考核相挂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推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我镇国土资源保护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一个重要抓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创建工作各项任务。

2、强化部门配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各村、各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做到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活动的工作合力,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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